案情介紹:原告張海燕訴被告段國慶婚姻家庭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4802號民事判決:原告張海燕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被告段國慶生子撫養費32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原告張海燕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段國慶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海燕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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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張海燕
性別:女
年齡:31歲
身份證號:4107281987****4527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垣縣趙堤鎮宋莊村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802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2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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