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先償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

案情回放

「案例速递」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被告高某於2007年4月30日借到原告胡某現金10000元,並於借款當日出具借條一張,雙方在借條中約定月息1.5%,但並未約定還款日期。後原告索要欠款無果,向我院提起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高某表示於2016年12月份已向原告還款本息計15000元,雙方賬務已結清。對於還款原告胡某並未否認,但表示所還15000元系利息,本金10000元尚未償還,本次訴訟的標的即為借款本金10000元及未支付的利息。

法院審理

「案例速递」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債務人支付的還款數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雙方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據此,本案中的被告高某雖然主張所償還的15000元系本息,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原、被告雙方所約定的月息1.5%並未超過法定標準,自2007年4月高某借款至2016年12月高某還款止,該10000元借款本金所產生的利息已超過15000元,故應推定被告高某償還的15000元系借款利息。經法庭主持調解,原告胡某考慮與被告高某系莊鄰且其經濟困難的客觀事實,同意被告高某提出的再即時給付現金8000元的調解方案。後原告胡某主動撤訴,該案現已審結。

法官提醒

「案例速递」先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因此,在民間借貸中,當借款人未能完全清償借款本息且雙方未約定先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時,應當認為先償還利息,再抵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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