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毒販候審期間從法院跳樓逃跑,這會對他之後的量刑有什麼影響?

jiangyuming2010

此次的毒販脫逃事件就發生在我所在城市,在事發當天也就是6月26日中午我便在第一時間獲知了該信息。逃脫的毒販馬廷江系四川人,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

事件發生後,南通市開發區法院會同開發區公安分局迅速開展抓捕,經過視頻偵查發現該毒販最後的消失地點在毗鄰開發區的通州區(南通州,並非北京通州區)張芝山鎮,通州警方隨即也派出大量警力在轄區的主要交通要道上進行設卡查緝,對可疑的人員及車輛進行查控。

位於事發地中心區域的南通開發區與通州區西南片區域經濟發達,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當地也進行了大量的拆遷工作,因此該區域內存在大量空曠廢棄的拆遷工地。從躲藏的角度來說,如果馬廷江有極強的野外生存能力那麼警方要抓到他恐怕需要花費的大量的人力與時間來進行地毯式搜索。如果說馬廷江的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那麼他恐怕還是會滯留在當地的居民區內,白天進行隱藏,待到夜晚再伺機出來尋找食物、衣物。

為了儘早抓獲馬廷江,目前當地部署在路面查緝的警力並未減少,並且還開始發動群眾加大排查搜索力度,車站、碼頭均有警力把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馬根本無法在旅館、浴室、網吧等類似的場所落腳,在這種高壓態勢下他的活動空間明顯有限,很有可能還在開發區範圍內未能出逃他處,相信此人被抓也是早晚之事。

(事發地南通開發區法院)

此次毒販從法院脫逃事件發生後,網上曾有傳聞毒販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上廁所時打昏法警跳窗逃跑,更有傳聞此人是武警出身身手非凡,不過這些傳聞均被開發區法院予以否認。

根據官方公佈的信息來看,馬廷江系在庭審途中突然衝出法庭從而脫逃的。被告人當庭脫逃這種事件十分的罕見!

也許有人要問馬廷江在法庭之上怎麼能夠衝出法庭繼而逃跑呢?這實在是匪夷所思!我們要注意事發時馬廷江正處在庭審的現場,近年來國家為了保障人權,對於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不斷提高,不僅不要穿號服,連手銬腳鐐也免除了。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就是為犯罪嫌疑人脫逃提供了一定的幫助。我有一位警察朋友曾經說過: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就是對守法老百姓的殘忍。現在仔細想想,這句話不無道理。

發生在南通開發區法院的這起脫逃事件不論最終結果如何,我想此事對於所有的法院無疑是敲響了一記警鐘,如何在庭審過程中在保障人權的前提下做到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監管防止出現意外值得深思。

馬廷江從庭審現場當場脫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脫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發時,法院正在審理的正是馬廷江涉嫌販賣毒品罪一事,公訴機關指控馬廷江2017年在南通市開發區金玉路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37.5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廷江上次被判刑後是在2014年出獄的,至今不滿5年,後又販賣毒品本身就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此次他又從法院脫逃,構成了脫逃罪,一旦其被抓獲歸案必將與之前的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另外就是馬廷江在脫逃時隨身是沒有錢物的,距離事發當日到目前為止已經整整兩天兩夜。作為一個正常人在此期間不可能不吃不喝,身無分文的他很有可能會實施或者已經實施了一些盜竊或者搶劫之類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一旦查實亦將與上面我所提到的兩項罪名合併處理。


通城丹妹

LazyBears:又一逃犯庭審時“越獄”!

2014年曾經在法院實習的時候,好巧不巧也聽說過這種事,一毒販同樣是在庭審中途接著上廁所的名義翻窗逃走,幸虧在24小時內就緝拿歸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當然,事情的後果便是:當時負責看守犯罪嫌疑人的兩名法警被撤職,還是看著即將退休的情況下!若不是24小時內追逃成功,可能這犯事的法警還得被判個“翫忽職守”!

這次是事件暫且沒有得出結論前不多談,我來說說上次我所瞭解的“嫌犯逃跑”,可供參考!


法警是否“翫忽職守”看監管措施是否嚴厲


  • 為什麼庭審時犯罪嫌疑人能逃走?上次的原因綜合來說有兩環



當時正好將嫌犯從看守所提至法院準備開庭庭審,而嫌疑人提出要“上廁所”,為了讓嫌疑人得到便利,涉事法警認為“在有人看守的情況下,嫌疑人也做不出什麼事”於是沒有遵從規定給其上手銬,這是導致其逃跑的一個誘因。


其次,當時庭審不是在中級法院,而是由法官到看守所所在的基層法院進行,而涉事的基層法院硬件較差,周遭環境複雜,以致於嫌犯逃跑後法警第一時間根本無法追上,這也是第二個導致其“逃跑成功”的原因。




  • 嫌犯有一定的反偵察措施,身上沒錢也“逃”了很遠


要知道嫌犯身上是沒錢的,而且在無交通工具的情況下通常逃不遠,而他是如何做的呢?後來得知,其先是找了一個摩的司機(開摩托車的)要求其搭載,然後借其手機打電話至朋友處,讓朋友來付車費,並且不去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地帶,試圖以其他交通方式逃避警方。


正是由於摩的的雜亂以及第三者通訊工具的介入,讓其成功的逃跑了近10個小時之久,要知道在如今遍地是攝像頭的時代,能做到這一點已經很不容易了。



  • 逃犯最終還是落網,涉案法警分別被記過辭退


其實說實話,涉事法警真的很苦。當時距離其退休時間不足2年,而且也是老法警了,再其手上數十年從未出現過嫌犯在庭審中“逃跑”的事蹟,加上近幾年的“人性化執法”都讓他產生了一絲鬆懈。

臨近退休被辭退,退休後貌似也無法享受到本應有的待遇,但所幸最後未釀造大禍,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這也告誡我們了一點:即使再“經驗豐富”也前往別“過於自信”,否則後果真的難以想象!


毒販,是最不能夠輕易“鬆懈”的看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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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Bears聊熱點

涉毒被告人馬廷江在法院等待宣判時藉機逃脫,其行為應當構成脫逃罪;歸案後,其前因與後罪應當按照數罪併罰的方式予以定罪與量刑。

1、被告人馬廷江的行為應當構成脫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馬廷江是在法院等待宣判時,藉機衝出法庭並跳樓逃跑的。此時,被告人馬廷江仍然處於羈押狀態。因此,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脫逃罪對其定罪與量刑。

2、本案屬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根據本案事實,被告人馬廷江是在等待宣判時脫逃的,儘管該案已經判決,但是,尚未對其進行宣告,因此,本案應當屬於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判決宣告以前一犯數罪”的情形。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對被告人馬廷江已經作出但是尚未宣判的刑事判決應當如何處理。從刑事訴訟程序上來看,該案應當將對被告人馬廷江的起訴予以撤回,等待被告馬廷江歸案後,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將前罪與後罪合併處罰。

鑑於被告馬廷江在等待宣判時藉機脫逃的事實,說明其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因此,依法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事情經過

根據新聞報道,當地法院在當天正要對馬廷江等3人涉嫌販賣毒品案公開審理,卻發生了嫌疑犯馬廷江逃跑的事。

馬廷江是初中文化程度,一直處於無業狀態。十幾年前,他犯搶劫罪,在200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在2014年才刑滿釋放。然而,經歷過牢獄之災的他,不思悔改,在出獄後,有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在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實際上,馬廷江和他的團伙是第二次出庭受審,馬廷江被指控販賣冰毒37.5克。

因此,馬廷江對審判的制度和流程十分了解。在等候審判的時候,他提出要上廁所,在沒有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二樓跳窗逃跑。


對於他的逃脫,警方將啟動“關城門”預案進行抓捕。

逃犯的後果

首先,法院會可以中止審理。對於被告人脫逃的,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因此法院可以中止審理。

同時,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觸犯脫逃罪,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而且,如果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疑犯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即使逃跑也並不能逃脫法律責任。

對於馬廷江這種情況的,應當以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和先前的罪數罪併罰,鑑於他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脫,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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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毒販法院候審期間跳樓逃跑,終止庭審,全城搜捕毒販。該毒販審判期間逃跑,只能是更加加重自己的刑期,如果在逃跑期間造成了其他一些事件的發生,那麼他就更加罪無可恕。

案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上午10點南通市經濟開發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擬對馬廷江等三名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進行審判,9點40分左右在候審的被告人馬廷江提出要上廁所,未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法院二樓跳窗逃跑。

對於販賣毒品的量刑標準

《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對於本案件涉案毒販馬廷江,更應該加重處罰,在審判期間逃跑,他的情節惡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終將會逮捕歸案,得到應有的審判,至於到底能審判多少年,那要按照他逃跑期間有沒有進一步造成一些事情的發生,總之,他都是罪責難逃。我們拭目以待他得到該有的審判。


珞珈評論社


事件回顧:

6月26日上午,一名涉毒犯罪嫌疑人在南通市開發區法院候審時,突然從法院跳樓逃跑了。

(一)當日下午,該院對馬廷江等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進行原判,9點40分左右,正在候審的被告人馬廷江提出要去廁所,未經法警允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二樓跳窗逃跑。

(二)據法院透露,20歲時,馬廷江曾因犯搶劫罪,於200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

(三)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逮捕。

(四)針對網傳馬廷江是退役武警,打傷法警,熟悉格鬥等信息,開發區分局通報稱均為不實信息。

(五)南通中院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從法庭現場跑掉是“已是既定事實”,此時核查清楚後會進行問責,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詩詞公寓觀點:犯罪嫌疑人能從法庭途中逃跑,足以說明管理上確實存在著漏洞。在對犯罪嫌疑人審理時,對犯罪嫌疑人一般人都會加持戒具,比如手銬,腳鐐,穿有標誌明顯的號服,一定數量的法警押解以防犯罪分子逃跑等等。按說犯罪嫌疑人在如此嚴密的防範之下想逃跑,確實難度很大。

這次逃跑事件我想也會對在以後如何進一步管理犯罪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知道對方是犯罪嫌疑人,這類人如果逃跑,那對普通老百姓正常的生活實在是有很大的不安全因素。

也希望各級管理部門能舉一反三,防微杜漸,做到防患於未然。


詩詞公寓

我曾聽一位公安分局副局長講過一次親身經歷:他們押解一名從浙江抓獲的毒販,在回程的路上,毒販趁其不備,從麵包車的後窗竄出去,因麵包車在高速公路上,毒販落地後當場死亡。

毒販一般都是亡命之徒,達到50克就是死刑,他們在販毒的路上窮兇極惡,案發後,在保全不了自己的情況下,會想方設法脫逃或以死謝罪。

南通毒販在候審期間從法院二樓跳樓逃跑,這算是一起責任事故。因為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審判的戒備應是最嚴措施,腳鐐、手銬,還有獄警,所以,審判毒販的安全工作還是缺失的。

脫逃會罪加一等,但對毒販來說,區別不是太大,毒販知道自己罪行深孽,反正是死路一條。逃走了,還能苟延殘喘,繼續危害社會。這應該引起重視,對涉毒者一定要從嚴、從快,還社會安寧。


秋平171152879

剛去看了下新聞,是這樣的。

逃跑的嫌疑人名叫“馬廷江”,曾經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14年刑滿釋放,而本次是因為販賣毒品【冰毒】37.5克被抓,再庭審候審的時候以上廁所為理由強制逃脫。

逃脫後,庭審的程序為中止審理,等抓捕後再次審理。

我國法律規定: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馬廷江”販賣37.5克,按理應該判10年左右,而其由於在上次犯罪之後5年內再次犯案其為“累犯”按理要從重處罰,其刑期應該在11年左右。

由於其庭審途中逃脫,同樣為從重處罰的條件,所以其到時候如果被抓了,正兒八經的刑期應該在12年-13年左右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近日南通市一個毒販在審理的時候竟然逃跑了,事情的發展過程到底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

這名毒販名叫馬廷江,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可能正是因為這樣才使得他對法律產生了藐視。其實這個馬廷江在2005年的時候因為搶劫就入過獄,總共被判了13年,2014年才被放出來。可就是這樣的一個人依然不知悔改,在被放出來的時候竟然又開始做起了毒販子,2017年被南通市公安逮捕。 馬廷江被指控販賣冰毒37.5克。近日才在南通市進行審理,審理的時候他藉口要上廁所,於是就逃跑了!

我覺得這件事和法警有一定的關係,但是也不能把責任全部推到法警身上,只能說該罪犯實在是太狡猾了,希望警察能夠進行全程搜捕,將罪犯捉拿歸案!

其實我覺得很有必要將罪犯捉拿回來的,因為這樣的人他自己也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如果被抓回去肯定就是十幾年的判刑,這一輩子也算是完蛋了。所以他可能就會對這個社會產生報復心理,極有可能就會傷及無辜,所以一定要將他抓回來,否則會使的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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