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亞科技欺詐發行 股民索賠應吸取欣泰電氣案教訓

金亞科技欺詐發行 股民索賠應吸取欣泰電氣案教訓

曾經的創業板首批上市“28星宿”之一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案有了新進展。除涉嫌構成欺詐發行外,金亞科技和相關人員還存在偽造金融票證、挪用資金以及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嫌疑。就此,證監會專門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商,決定將金亞科技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繼欣泰電氣後,金亞科技或成為第二家因欺詐發行而被強制退市的創業板公司。

目前,投資者的民事索賠已開始,由多名、多批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原告起訴金亞科技,要求公司賠償股票投資相關損失,過去的先行賠付案例或可借鑑。先行賠付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它是指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先行賠付,證券服務機構同樣適用於先行賠付。

該制度最初始的案例源自萬福生科IPO造假,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提出先行墊付賠付受損投資者。後來幾經演變,管理層將此作為強化投行風控的一種約束手段,在項目發行時由保薦機構公開進行承諾。目前為止,先行賠付案例共有三起,最近的是興業證券出資5.5億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前兩例分別為萬福生科IPO造假平安證券先行墊付理賠、海聯訊IPO造假大股東墊付理賠。

先行賠付極大地方便了投資者索賠,但由於相關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那麼,金亞科技投資者在索賠過程中需要吸取哪些教訓?金亞科技案如何防範此前出現的退市大股東拒不回購、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後被退市公司“反咬一口”、其它機構也不認賬以致陷入訴訟混戰的局面?這種情況的出現,在市場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讓投資者對A股市場信心消減。為避免出現這些不必要的“扯皮”和事後互撕,金亞科技欺詐發行索賠需要未雨綢繆,在先行賠付過程中注意以下事項:

金亞科技欺詐發行 股民索賠應吸取欣泰電氣案教訓

首先,先行賠付時需要司法同時介入,釐清各責任主體應負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此前的調查發現,金亞科技為了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通過虛構客戶、虛構業務、偽造合同、虛構回款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IPO核准。其中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虛增利潤金額分別達到3736萬元、2287萬元,分別佔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109%。上述行為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

同時,證監會正在對金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初步查明,保薦機構聯合證券、審計機構廣東大華德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機構天銀律師事務所涉嫌出具含有虛假內容的證明文件,證監會將依法嚴肅處理。

也就是說,目前監管層已經初步查清上市公司、保薦機構、會所、律所的責任。那麼在讓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時,最好有司法機構同時介入,對誰該賠付多大比例有個大概的分配。當年,興業證券在欣泰電氣案中向投資者先行賠付2.37億,後來通過訴訟追償自己先行賠付投資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應賠數額的損失。之前,欣泰電氣就先“反咬一口”,率先起訴興業證券。另外,還有多起投資者起訴興業證券和欣泰電氣的案件,欣泰電氣退市一案變成了一場訴訟混戰。原因就在於當時並無司法介入,沒有釐清各責任主體應負的法律責任。

其次,應當在先行賠付的同時,要求或者強力執行退市公司履行股份回購承諾。

欣泰電氣案之所以出現訴訟混戰局面,還有一個原因就在於當初先行賠付的同時,沒有要求或者強力執行欣泰電氣履行股份回購承諾。實際上,先行賠付與股票回購並行不悖,券商先行賠付並不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回購股票的豁免條件。

金亞科技欺詐發行 股民索賠應吸取欣泰電氣案教訓

在所有新股的IPO招股說明書中,都赫然列有專門的“股票回購”承諾專項條款:“如發行申請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且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以二級市場價格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可到了真要回購股份時,個別上市公司即當起了“老賴”。當時,欣泰電氣發佈致歉公告:“對於向市場所作出的股份回購承諾,公司非常希望,也很願意按照承諾實施回購股份,但由於公司目前生產經營步履維艱、資金緊張,導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諾實施股份回購存在現實困難”。

一句經營困難,欣泰電氣就一筆勾銷了股票回購承諾。那麼,金亞科技會不會同樣以經營困難來效仿?如果再次發生這樣的事情,以後上市公司在IPO時的股票回購承諾,到底還算不算數,是不是為了衝刺IPO“說著玩的”?是不是需要在IPO招股書中去掉這一“糊弄”投資者的無用條款?

嚴懲欺詐上市不應成為一句空話,無論是欣泰電氣還是金亞科技, IPO招股說明書的股份回購條款都不應成為擺設和“冷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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