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相約自殺離世,網絡平臺有責任嗎?

QQ群相约自杀离世,网络平台有责任吗?

6月7日,武漢市黃陂區一小區一居室內發現三具男屍。8日晚,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分局官方微博@平安黃陂發佈通報稱,三男子分別為胡某(男,湖北人)、楊某(男,河南人)、李某(男,河北人),三人邀約在屋內燒炭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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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微博@平安黃陂

6月8日16時58分,胡建國(化名)清楚地記得他接到警方消息的那一刻,“黃陂出租屋發現自殺的三具屍體,你趕緊過來核實一下。”等到胡建國再次見到兒子的時候,21歲的胡靖(化名)躺在冰冷的遺體袋中,與他並排在一起的還有兩個90後青年,三個人相約在武漢的出租屋燒炭自殺,中毒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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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微博@平安黃陂

發現胡靖失蹤並加入自殺群的是他的女友。由於瑣事吵架後,胡靖的女友幾天沒有收到他的問候信息,主動聯繫胡靖也沒有回信。5月28日,胡靖女友登陸了胡靖的QQ號,彈出來的幾條群消息,讓她覺得“瘮得慌”。於是她把這事告訴了胡靖的家人。

群友:“一起死嗎?兄弟”。

胡靖:“你來武漢吧”。

群友:“那個燒炭的告訴我人多死不了”。

胡靖:“目前三個人”。

群友:“到時候約你一起燒炭”。

胡靖:“你有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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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靖在自殺群中的聊天記錄

胡建國表示,自己並不是要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互聯網平臺,但自殺群在平臺上長期存在,並在孩子自殺的事件中所起到的不良作用也是必須要正視的。

胡靖走了,但還有年輕人在自殺群裡,我們不能眼睜睜的看著他們也走同樣的路。那些聊天記錄說的已經很明白了,聊了那麼久,網站看不到嗎?網絡平臺沒有審核麼?不承擔任何一丁點的責任麼?

網絡相約自殺悲劇,令人擔憂

在自殺群相約自殺,這或許已經成為了有自殺傾向的人比較普遍的一種自殺方式,而他們之中,青少年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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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江西南昌蓮塘鎮的宿舍裡,4人燒炭身亡。警方稱,死者從山東、浙江、湖南等地趕來,通過網絡相約自殺,最小的17歲,最大的34歲。

2016年12月,20歲的湖南大學生小偉通過QQ群和網友相約去峨眉山跳崖自殺,小偉的父親假扮網友臥底該QQ群,成功救下另一名輕生者,但沒想到的是,第二天,小偉父親收到警方消息,小偉另約他人在長沙雙雙跳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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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福州一19歲少年自殺服下了62顆安眠藥,幸好搶救及時活了下來。然而這並不是他第一次自殺。此前,該少年因家境貧困父母吵架,被朋友介紹加入自殺QQ群后,曾連續兩次自殺未遂,導致如今傷病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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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加入群,就會有人私聊詢問“約死?”“什麼時候走?”“要走嗎?一起做個伴!”在一些活躍的自殺群中,每天隨時有人發言,大家會討論哪種自殺方式痛苦相對小一些,甚至有人直接分享自殺攻略。吃安眠藥、跳樓、燒炭、割腕……當有群友聲稱要輕生時,還有人會幫著出謀劃策。

相約自殺的網絡平臺是否有責任?

那麼,相約自殺的網絡平臺是否存在法律責任呢?目前,在法律界對此還是有所爭議的,比如,是互聯網平臺主動去發現,還是等待用戶舉報投訴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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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的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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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從事互聯網對青少年心理侵害方面公益訴訟的律師張曉玲律師介紹,起訴自殺群所在的互聯網平臺,不少案例都失敗了,但也曾有過成功的案例。

2010年6月初,發生了一起轟動全國的“QQ相約自殺案”,這在當時被稱為“全國首例相約自殺案”。據報道,20歲的範某和22歲的張某在QQ群裡相約到麗水燒炭自殺,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張某放棄離開了現場,範某卻一心求死,後張某打電話通知賓館,但卻沒有救回範某的生命。案發後,範某的家人將張某和騰訊公司告上法庭。

最終,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張某和騰訊公司分別承擔20%和10%的責任,並予以賠償。而法院判決的依據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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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意見,否認上訴人騰訊公司應承擔事先信息審查監管義務,但認定上訴人負有事後信息審查監管義務。

承辦法官認為,範某父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範某自殺前,相關權利人已經通知並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相關信息或者騰訊公司已確知相關信息存在的事實。

預防自殺,需要社會共同努力

自殺情緒就好像一種傳染病,通過網絡這種自由的環境傳播十分可怕。熱衷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孔維釗律師稱,自殺群的出現和管理是法律上的一個盲點。雖然自殺是個人的行為,但如果本身造成了社會影響和對他人的傷害,就應該受到監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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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張海鷹認為,網絡上相約自殺的發起者和追隨者未必都抱著最後的決心。通過網絡交流,自殺危險因素加大,如抑鬱的情緒等,容易在這個人群中共鳴、放大,使得輕生意念增強。

網絡雖然只是作為一個交流平臺,但也應負起社會責任,加強對這類自殺群的監控和管理,阻止不良信息的傳播。網絡相約自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需要家庭、學校,以及社會各界給予關注,共同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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