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山東:部署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

近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做好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總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發證工作的實際情況,現就做好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聚焦丨山東:部署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

一、充分認識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意義

推進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體現。黨的十九大提出,農業農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2018年中央1號文件和省委1號文件都提出了“紮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的要求,明確了農村土地、房屋不動產登記的重要任務。通過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對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和保護,將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產權保障,為農業農村發展奠定基礎,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支撐。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依託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的基礎,統籌開展農村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工作。

二、明確任務目標和工作思路

(一)主要任務。按照“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分步實施、逐步覆蓋”的原則,在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基礎上,對宗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開展補充調查,依法確定房屋所有權主體、面積等屬性,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頒發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在此基礎上建立集圖形、屬性及登記信息為主要內容的不動產權籍調查數據庫,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思路。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以及房產潛在市場活躍、群眾願望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市、區),可採取集中統一的方式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條件暫不具備的地方,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群眾自行申請。各縣(市、區)應結合實際確定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開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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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範開展農村不動產權籍調查和確權登記工作

(一)規範開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權籍調查。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中已經完成農村地籍調查的,應核實完善農村地籍調查內容,補充開展房屋調查,形成滿足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權籍調查成果。對於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尚未完成農村地籍調查的,應按照《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要求開展農村房地一體的權籍調查;條件不具備的,可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要求,採取簡便易行的調查方法,滿足登記發證的基本需要。

已經分別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開展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補充相關內容的,開展補充調查。

(二)妥善處理土地、房屋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依規、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土地、房屋歷史遺留問題。其中,宅基地“一戶多宅”、宅基地超面積、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沒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等遺留問題,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辦理,切實維護群眾的土地權益。

農村房屋權屬來源,主要指關於農村房屋符合鄉村建設規劃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房屋質量安全證明材料。各地應按照《山東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辦法》(魯建村字〔2017〕45號,2018 年1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辦法》),並結合當地鄉村建設規劃實施的具體情況分階段、分類處理。原則上,《辦法》實施前的房屋,經所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初審,由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出具審查意見;《辦法》實施後的房屋,應提供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規劃許可手續。2016年10月1日《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第 301號)實施後,農民個人自建2層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資額不足30萬元且建築面積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不含公益事業建設工程)(即限額以下工程),還應提供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機構參與監督工程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限額以上工程應提供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三)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嚴格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範要求履行受理、審核、登簿程序。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環節和申請材料。職能部門能通過溝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眾到相關部門索取提供;普遍適用的批准材料、證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眾分別重複提供。

(四)依法維護農民群眾不動產合法權益。已經發放的權利證書繼續有效,不變不換。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中已經登簿繕證的土地權利,證書應全部發到權利人手中,尚未繕證的應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集中統一開展的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成熟一批頒證一批;自行申請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應及時受理,按規定審核、登記、頒證。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應當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和進城落戶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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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實加強對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按照確立的工作目標,制定推進工作方案。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牽頭工作,負責工作的具體實施,充分發揮各鄉鎮、村基層組織在權屬調查和糾紛調處中的重要作用。財政部門落實工作經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房屋規劃建設等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應加強配合,研究出臺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政策,處理疑難問題。

(二)落實工作經費。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是一項民生工程,不能增加群眾負擔。政府統一組織的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經費,按照《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01號)精神,納入財政預算。登記發證應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協調溝通,充分共享相關信息。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延伸不動產登記服務,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部署到鄉鎮,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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