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婚姻不忠,都有哪些證據?如何取得才有效?

夫妻離婚的原因是各種各樣的,非常複雜。但是有一條是普遍的,那就是一方有第三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無法容忍才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那麼一方有第三者,就是對婚姻的不忠。對方可以以此要求離婚。但是由於一方婚姻不忠,有些行動非常隱秘,並且涉及到個人隱私,所以說取證非常困難。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有哪些證據能夠證明一方對婚姻不忠?又如何能夠取得這些證據呢?

夫妻一方對婚姻不忠,都有哪些證據?如何取得才有效?

一、一方與第三者在一起,被有關部門查獲的有關記錄。

如出警記錄,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等。

二、一方與第三者在賓館登記的住宿記錄。

這些記錄有可能當事人無法調取,需要申請法院調取。

三、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

這類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採信,必須有相關的郵件發送人、郵箱的真實身份等相互印證。否則很難讓人相信是沒有經過改動加工的證據,不好認定。

四、照片、錄音錄像等。

有些當事人為了取證,找一些私人偵探等不合法的形式進行拍照,錄音錄像。這些證據一般就無法作為合法的證據當證據使用。

只有在公共場合公開拍攝拍攝的錄音、路西、照片,或者在自己家中的拍攝的錄像,才能做證據使用。其他的證據都有侵犯他人隱私之嫌,一般都不宜作證據使用。

打官司是靠證據,只是懷疑是不行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