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訊問既要有“力度”,更要重“法度”

【監察法規定,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用好監察權限中的“可以”:訊問既要有“力度”,更要重“法度”

“聶才根,我們是南昌縣紀委監委的工作人員,現在依法對你進行訊問。本次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這是今年4月,江西省南昌縣紀委監委第一次訊問留置對象聶才根時的一個鏡頭。

在訊問前,工作人員向其亮明身份,宣讀《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明確告知聶才根擁有“對訊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犯罪事實可從寬處理”等權利和義務。

4月12日,南昌縣南新鄉友好村黨支部書記聶才根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在訊問過程中,辦案人員嚴格按照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每次訊問都合理安排時間和時長,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訊問一開始並不順利。”辦案人員介紹,聶才根對訊問要麼“裝聾作啞”,要麼答非所問,始終不肯交代問題。

按照訊問工作方案,辦案人員立即調整思路,反覆向聶才根講清有關政策,希望他能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爭取寬大處理。辦案人員還給聶才根送去監察法,並讓他重點學習有關留置、從寬處罰等條款。

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聶才根心理防線開始動搖,他不僅供述了自己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與他人共同貪汙孤兒基本救助金和村保潔員工作經費的犯罪事實。

訊問過程中,辦案人員始終注重訊問筆錄的規範性,確保筆錄經得起檢驗。每次訊問後,辦案人員都將筆錄交給聶才根查看核對並逐頁簽名按指印確認,對有遺漏或偏差之處進行補充修正,保證筆錄的真實性。同時,訊問的錄音錄像資料保留一式兩份,一份隨案移送司法機關,一份保存備查。

通過聶才根的相關供述,辦案人員進一步展開核查,收集相關書證物證,形成了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目前,該案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我任職時間有的地方記錄不準確……”在雲南省曲靖市,被調查人黃某在核對關於他的訊問筆錄時提出了意見。

“你提的這個問題我們會弄清楚,具體的任職時間將以組織部門核實後出具的證明為準。”辦案人員現場給予了答覆。

對訊問筆錄提出修正意見的,還有專案組請來的專業“挑刺人”。“本案時間跨度長,監察法施行前後形成的訊問筆錄應當是同一個標準,以前的筆錄要重新制作。”提前介入的審理室工作人員依據《雲南省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監察工作辦法(試行)》,提出了筆錄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訊問筆錄經過補正後,被調查人在訊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按指印,並在末頁親筆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一致”。辦案人員隨後也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