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公安機關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全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踴躍舉報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嚴厲打擊黑惡犯罪活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中發【2018】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涉黑涉惡犯罪線索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線索、惡勢力犯罪集團線索、惡勢力犯罪團伙線索、村支兩委犯罪線索和黑惡犯罪團伙在逃人員線索。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具體範圍包括:

(一)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掌握的黑惡犯罪線索;

(二)已立案偵查的黑惡犯罪嫌疑人所實施,但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黑惡犯罪團伙件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藏匿地點或活動路線;

第四條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畢節市範圍內黑惡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條 舉報黑惡犯罪線索的重點範圍:

(一)威脅、恐嚇、擠壓、殘害競爭對手,串標圍標、壟斷經營,非法控制的黑惡勢力;

(二)欺壓鄉鄰、橫行鄉里的村霸、寨霸,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農村經濟資源、侵吞農村集體財產的“黑村官”,利用家族勢力欺壓弱小、為非作惡、暴力抗法的宗族惡勢力;

(三)採取暴力、脅迫、跟蹤、滋擾等手段替人討債討薪,插手經濟糾紛、民間糾紛,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故意毀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充當“地下出警隊”的黑惡勢力;

(四)高利放貸、暴力逼債,強取豪奪的黑惡勢力;

(五)交通、建築等各類工程項目中壟斷經營、強攬工程、強拿硬要,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破壞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市霸、行霸;

(六)拉幫結夥、無事生非、打架鬥毆、為非作惡、稱王稱霸的幫派黑惡勢力;

(七)實施組織賣淫、強迫賣淫、開設賭場、聚眾賭博、販賣毒品等“黃賭毒”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堵工堵路、鬧醫鬧喪、煽動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事件的黑惡勢力;

(九)在校園周邊隨意辱罵、騷擾、毆打、欺凌、性侵、搶劫、敲詐、裹挾、教唆、引誘、脅迫在校學生的黑惡勢力;

(十)非法營運、妨礙公務、暴力抗法、對抗公權、破壞辦公秩序、妨礙社會管理的黑惡勢力;

(十一)以民族、宗教為“幌子”,實施欺行霸市的黑惡勢力;

(十二)在畢節市實施滲透、發展組織成員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境外黑惡勢力;

(十三)“套路貸”、網絡販槍、網上放貸、網上賭博、網上色情等新型犯罪的黑惡勢力;

(十四)以公司、企業為外殼,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第六條舉報人舉報時,應儘可能詳細提供發生黑惡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綽號)、住址、通訊方式、主要體貌特徵、活動範圍、藏匿地點及是否持有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黑惡犯罪團伙內部結構(組織結構)等情況。

第七條舉報受理機構為畢節市公安局及各縣區公安局掃黑辦。

第八條舉報人必須實名舉報,當面或通過信函、電話、網絡通信等方式進行舉報。

第九條舉報獎勵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由市公安局負責獎勵;惡勢力犯罪團伙,九類涉惡類犯罪(個案)由各縣區公安局負責獎勵,各縣區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第十條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黑惡犯罪線索,線索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接受審計、紀委監委的監督。

第十二條舉報人舉報的黑惡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法院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決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

(二)法院以惡勢力犯罪集團判決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法院以惡勢力團伙、九類涉惡犯罪(個案)及村支兩委其他罪名判決的,由各縣區掃黑辦按照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四)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者、領導者的,獎勵人民幣6000元;抓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獎勵人民幣4000元;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的,獎勵3000人民幣元;抓獲惡勢力犯罪集團骨幹成員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抓獲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第十三條舉報線索實行首報獎勵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只獎勵第一舉報人;一人多處舉報同一線索的,只獎勵一次。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發佈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黑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予以獎勵,不再按本辦法重複獎勵。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作為立功表現處理);

(二)公安機關已經掌握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知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受害人及家屬舉報所受到侵害的案件的;

(六)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十六條舉報人提供的黑惡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法院判決生效後按照本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30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經審批通過後,在3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七條獎金領取方式:

(一)舉報人領取獎金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簡述線索內容。

第十八條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虛報冒領獎金,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舉報材料嚴格保密,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舉報人舉報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將及時查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畢節市公安局掃黑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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