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縣“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戶舊房拆除和自籌資金收繳的政策宣傳

榕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拆除和自筹资金收缴的政策宣传

針對群眾“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戶舊房拆除和自籌資金收繳的政策知曉率不高的問題,現就省州和縣委縣政府舊房拆除和自籌資金收繳相關政策宣傳如下:

一、舊房拆除政策

貴州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指揮部《關於印發貴州省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黔遷指發[2017]5號)“第四條第18款,舊房拆除中搬遷對象在原居住地有兩處或多處住房,舊房拆除如何處理規定:搬遷對象搬遷後,搬遷對象原居住地所有住房應全部拆除並及時開展宅基地復墾工作。對搬遷後拒不拆除舊房的,取消易地扶貧搬遷資格。”

二、自籌資金收繳政策

(一)省州精神:根據《貴州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關於修訂〈貴州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宣傳提綱〉、〈貴州省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貴州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指南》等文件的通知》(黔遷指辦發[2017] 8號)---貴州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宣傳提綱第七條資金管理:

2.資金使用:住房補助資金要及時撥付到位,用於住房建設。住房補助、舊房拆除獎勵和群眾自籌資金統籌用於住房建設,有節餘的首先用於房屋內部簡裝修,簡裝修後還有節餘的,可用於簡單傢俱配置。由於安置點由縣統一建設,建設土地由政府提供,住房補助資金和舊房拆除獎勵資金,都不能直接發放給搬遷群眾。

(二)縣委縣政府精神:根據省州要求各縣要做好群眾自籌資金的收繳,為了確保我縣“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建房和簡裝修資金需求,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紀要同意向搬遷群眾收繳自籌資金,標準為貧困人口搬遷對象人均收繳0.2萬元,同步搬遷對象人均收繳1萬元。為減輕搬遷群眾的負擔,我縣對2016年度項目搬遷對象主動於2018年12月底前交納自籌資金,減免20%費用。2017年度項目搬遷對象主動於2018年12月底前交納自籌資金,減免20%費用。2018年度項目搬遷對象主動於2019年12月底前交納自籌資金,減免20%費用。

諮詢單位:縣水庫和生態移民局辦公室

諮詢電話: 0855—662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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