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唐山"教科書式老賴"案黃淑芬被判8個月?

南宮禹洛

LazyBears:正常情況來看,可能會涉嫌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部分,而趙先生是否能拿到其他賠償款,還是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能證明黃淑芬轉移財產!


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與拒不執行判決都有可能


涉嫌交通肇事被批准逮捕,在當前情況下被判決有罪的概率比較高,但是交通肇事即使造成1人死亡的,其法律後果也不會太嚴重,致人死亡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通常判決個一年二年已經很了不起了,這點對於“惡棍”黃淑芬真的有多大的威懾力嗎?難說!


除了交通肇事外,還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但是此行為要判刑有些困難,因為“罕見”。其實大家也知道,在刑法中有諸多罪雖有列明,但實際上極難做出有罪判決,例如集資詐騙行為大多時候只會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等……拒不執行判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信用卡詐騙等罪名也是差不多的情況。

當今社會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人太多的,多到即使一個地方的法院、檢察院全體出動來尋找“犯罪分子”都不行的地步,沒有那麼大的監獄來收押,而且大多時候這樣的人“社會危害性”也不是特別強,所以就成了敷衍了事。


別說法院判決不執行,就算強制執行也難執行完畢!這是如今的現實情況,所以說即使黃淑芬的行為滿足以上兩項不同罪名的標準,但可能也就會被判處交通肇事罪而已。


民事責任,還得看黃淑芬的財產與“轉移”


交通肇事造成後果,肇事者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法律規定,但在此之前其實就有了民事判決書,就一案不二判來說不會再進行判決,但由於此次輿論之大,相信法院也會“強硬”一些徹查黃淑芬的私人財產。


但我們也知道,黃淑芬如果真將其名下所有資產都轉移給了女兒,那麼僅僅查她個人也查不到多少錢,此時就需要作為賠償當事人之一的趙先生去尋找其惡意轉移財產的證據。

查到了多少,那麼就能追回多少,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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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Bears聊熱點

黃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8個月,表示上訴這是其訴訟權利,同樣如果

檢察機關不服,同樣可以提出抗訴。黃某上訴既不會加重對其的刑罰,反而還可以拖延時間,尋找改判的機會,如果被害人想加重黃某的刑罰,可以通過申訴,請求檢察院抗訴的的方式,要求二審法院對黃某進行嚴懲

不過從一審法院當庭宣判的方式上來看,一審法院既然底氣那麼足,可能已經請示過相關部門,因此二審改判的概率非常渺茫,反而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更大。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根據上述規定,黃某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第二次屍檢的法醫病理鑑定書顯示,趙勇父親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黃某的肇事行為符合造成一個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的情形,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處黃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一審法院判決黃某有期徒刑8個月而不是3年,但是也在法定刑以內,可能本案當中有其他量刑情節,我們不是案件的親歷者,無法知曉、也無法進行準確的評判。相信後期法院會給我們公眾一個滿意的理由。


信陽劉偉

唐山“教科書式老賴”案涉事人黃淑芬終於罪有應得,可謂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賠償85萬元,獲刑8個月。彰顯了法律的尊嚴,給死者一個交待,還社會一個公平正義。

黃淑芬交通肇事是2015年10月,受害人趙香斌被撞成植物人,搶救無效2017年12月1日死亡。權威法醫鑑定死者與交通肇事有直接因果關係。


趙香斌之子趙勇提請追究刑事責任,檢方批准逮捕黃淑芬。拘押期間被告人黃淑芬不相信“死亡鑑定書”,公安部門進行了二次鑑定,結果是一樣。黃淑芬承擔70%的主要責任。

趙香斌的經濟賠償,唐山豐潤區法院已經作出賠償85萬元判決。黃淑芬不履行判決才引發了刑事拘留。

黃淑芬被拘期間執行局從單位佣金中,得到了63442.95元的賠償款,剩餘76萬沒有執行。

法院執行局調查得到了,黃淑芬女兒的住房是母親出資購買。已經被凍結,協商賠償無果就會被強行拍賣。因此,黃淑芬法院判決的賠償款一毛也不會少的。“坐牢頂賠償”,只是個無知的舉動。

如果黃淑芬積極賠償了85萬元,就不會有8個月的判刑;現在85萬元必須賠償,因為有賠償能力啊!又外加8個月的牢獄之災。黃淑芬何必當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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