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採用IFRS 15的主體必須在其中期財務報表中披露的事項

首次採用IFRS 15的主體必須在其中期財務報表中披露的事項

概覽

IFRS 15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生效。許多主體在採用IFRS 15發佈首份年度財務報表之前需要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IAS 34”)發佈中期財務報表。

監管機構、投資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可能重點關注與採用IFRS 15相關的披露。

事項

在首次採用IFRS 15的年度,主體需要在中期財務報表中作出哪些披露?

IFRS 15的發佈導致了對IAS 34的相應修改,要求披露:

  • 作為一個新增的必須披露的事項和交易的例子,需要披露重大的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資產的減值損失及轉回;以及
  • 根據IFRS 15第114至第115段的要求對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進行分解。

除了遵循中期報告的上述詳細要求以外,主體還應遵守IAS 34第16(a)段的要求,即與最近期年度財務報表相比,對其會計政策或方法的變更性質和影響的說明。

會對哪些主體產生怎樣的影響?

披露的範圍將由主體所處的情況決定。主體需運用判斷,以決定披露的範圍,並考慮如下事項:

  • 當地監管機構的要求或期望:主體應當考慮監管機構發佈的、可能要求中期報告應當包含的具體披露或信息的所有指引;某些監管機構可能要求中期報告中包含所有年度財務報表必須作出的披露;例如,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已表明希望採用修正追溯調整法的企業根據IFRS 15第C8段作出披露;以及
  • 準則變更的影響:披露的範圍可能因初始採用IFRS 15對財務報表的影響而有所不同;如果上述影響無論從定性還是定量的角度都不重大,主體可以縮小披露範圍。

主體需要作出的披露可能包括:

  • 關於新會計政策帶來的變更的性質及影響的說明(這是IAS 34第16A(a)段要求作出的披露);
  • 在採用IFRS 15的過程中管理層作出的關鍵判斷;
  • 對中期財務報表列報金額的具體影響,包括每股收益和留存收益期初餘額;
  • 所選用的過渡方法,以及所適用的任何過渡性簡易實務處理方法(選擇使用修正追溯調整法的主體應當考慮IFRS 15第C8段關於年度財務報表的要求是否可用於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及影響);及
  • 關於主體特有情況的披露—主體應當考慮IAS 8第28段中適用於年度財務報表的要求是否可用於說明首次採用IFRS 15造成的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及影響。

主體還應思考IFRS 15要求在年度財務報表中作出的任何具體披露是否有助於滿足IAS 34的要求,儘管中期報告不強制要求作出這些披露。

生效

IFRS 15自2018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生效。主體在採用IFRS 15後的首份年度財務報表發佈前發佈的任何中期財務報表需考慮上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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