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貸款公司如何讓我累計負債百萬!

悟空返利網消息風光一時的網絡借貸,正成為民間借貸的線上“升級版”。作為新金融形式,網貸糾紛在近年大量湧現,不僅帶來社會問題,還給司法部門帶來了新挑戰。

證券時報《網貸者親歷記:8家貸款公司如何讓我累計負債百萬》的報道,今年6月14日刊發之後,引發強烈反響。本篇報道繼續深入調查網貸糾紛的司法實踐,瞭解網絡貸款合同背後隱藏的本息算法套路、當前司法的侷限以及監管的無奈。

業內資深人士認為,一些淪為高利貸變種的網絡貸款,要走上規範化仍需要各方共管共治;而驅除高利貸,則需要每個人拿起法律的武器。

8家貸款公司如何讓我累計負債百萬!

1.起訴

2015年,做服裝生意賠了14萬元的王素芬,沒有收入來源,開始以貸養貸。4年時間,她向8家貸款公司借錢,累計借債過百萬元,最後債務餘額滾到58萬元。近期,在家人幫助下,她向各家小貸公司和網貸平臺提出以月息三分為條件,結清欠款。(詳見證券時報2018年6月14日A4版《網貸者親歷記:8家貸款公司如何讓我累計負債百萬》)

截至發稿,已有亞聯財、盛進等4家公司接受談判,同意王素芬提前還款,並按照36%的利率結清欠款。但是,也有公司在溝通過程中態度強硬,寸步不讓。對於這類公司,王素芬和家人打算起訴。

2.本金算法存分歧

王素芬起訴的底氣,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超過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超過36%以上的約定應為無效。

王素芬與被告網貸機構的主要分歧,在於是否認可合同中對貸款本息的確定。

比如在深圳某小貸公司與互聯網平臺合作借款中,王素芬借入本金8萬元,首月預扣本息和各類費用共13150元,實際收到66850元。

王素芬認為,本金應該用實際到賬的66850元計算,預扣利息的做法是典型的“砍頭息”,不應該算進本金。

而溝通中,該小貸公司服務人員認為,手續費是諮詢機構收的,並非利息。諮詢機構為王素芬提供了借款諮詢、貸後管理等服務,收取居間費用。

廣東省華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熊勇律師表示,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如何完整歸集、準確認定實際利息數額,往往是借貸雙方的爭議焦點。他認為,針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與資金出借方以外的市場主體簽訂其他合同並支付管理費、信息費、諮詢費、手續費、保險費、中介費等非“利息”名目的費用,應實施全產業鏈監管及全利益鏈審查。

“原則上,除非是借款人自願購買,且購買的是和出借方沒有任何利益利害關係的服務,否則所有費用都應認定為借貸法律關係下借款人的借款利息費用。如果不這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24%、36%這一‘護民利器’,將因為資金玩家的障眼法而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熊勇說。

3.利息算法藏套路

隱藏得更深的是利息“算法套路”,在法庭上也不一定能被識別。

以王素芬的這份合同為例。貸款的月息為1%,月居間費率為0.97%。以8萬元為本金,共分12期還,首月還掉13150元后,合同中要求,剩下月份王素芬需要每月還8242元,其中包括每月償還的本金6666元,利息及手續費之和1576元。

這是小貸公司和網貸平臺上常用的算法,公式為“每期還款=(貸款本金×貸款月利率×貸款期數+貸款本金)÷貸款期數”,有的合同將它稱為

“等本等息”。

這一算法的套路在於,沒有考慮到王素芬每月還款都會還掉部分本金,剩下的月份應該減掉已還本金,以剩餘本金為基數計算利息,而不應該再用初始本金計算利息。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旺根認為,在借貸領域,本金應該以借款人實際使用的數量為準;借款佔用多長時間,就收多少利息,沒有用過的錢不應該收利息。

一位負責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部門人士也認為,民間借貸業務應遵循“用多少本金則收多少利息”,計算利息時要扣除已經歸還的本金。

上述“套路算法”僅適用於借款人在期滿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情況,而在分期付款的情形下,不扣除已還本金的做法,將使得實際利率要比名義利率高得多。

以王素芬這筆借款為例,砍掉預扣的費用之後,如果每期仍按照剩餘本金計算利息,實際年化利率超過45.5%,而合同上約定的年息僅有12%。

其實,上述“算法套路”只在網貸等民間借貸合同中出現最多,而在銀行個貸部門的本息計算方式中,則不存在。銀行每月會扣除已還本金,用剩餘本金為借款人計算利息。在銀行官網和新浪官網的等本息計算器上,都有減除已還本金的貸款計算窗口。

4.法院裁奪現狀

王素芬雖得到了一些在民間借貸領域頗有經驗的律師支援,但卻並未穩操勝券。去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定書,讓王素芬一家頗感忐忑。

在這起民間借貸的案子中,放貸人夏某狀告借款人孫某欠錢不還,申請法院執行,但孫某認為,他只收到了夏某49800元,卻要按照借款合同上的65096元為本金還款。

官司從北京市二中院打到了北京高院。北京高院認為,在借款本金的認定上,孫某簽訂的《借款協議》、《信用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等表明,他對取得借款的同時應當支付相關費用、且費用由夏某代付是知曉的。由於夏某已經舉證證明幫忙代孫某支付了費用,孫某未能提供直接證據予以反駁,所以高院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借款本金為65096元的合同本金,並無不當。

利息算法上,高院認為,孫某借款65096元,按照合同約定月還款3363.29元,24期共計80718.96元,經測算,年利率約24%。最終,北京市高院沒有支持借款人孫某的主張。

有意思的是,同樣是民間借貸糾紛,甚至是同一個當事人——夏某,在廣東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也被告上了法庭,但結果不一樣。

借款人李某起訴稱,向夏某借款12.86萬元,但實際只收到8.98萬,夏某以介紹費、管理費等名目扣減了3.96萬元。因為實際收到的本金少於合同本金,李某在提前還款的時候多還了3.3萬的利息,要求夏某退還。

廣東中山第一人民法院認為,按照法律精神,出借人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預先扣除利息,雖然出借人扣除時經過了借款人的同意,但借款人可能為了借款而不得不同意,而非真實意思表示。

對於服務費,該法院認為,中介機構收取李某服務費無可厚非,但應由李某直接支付給中介機構,夏某不應該利用自己優勢地位,協助中介機構預先扣除。因此,預先扣除的相關服務費不能計入本金。

最終,在法院的支持下,李某討回了自己多付的3.3萬元利息。

民間借貸中的本金和利息到底應該怎麼認定?雖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但類似案件實際情況複雜,加上法官對案件的理解不同,擁有自主裁量權,使得類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區的判決結果存在不確定性。

“法院每天審理的案子非常多,民間借貸案件情況紛雜,弄清算法需要金融專業知識,牽扯法官精力較大。種種因素導致這類案件審理的結果出現差別。”有關司法部門人士表示。

不過,廣東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上述案子判借款人勝訴,給王素芬和家人帶來了信心。

5.缺席的被告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例中,像王素芬這樣拿起法律武器的人不少,但這不是主流。

對此,一位律師說,很多被告人並不知道,出庭可能是自己結清貸款、討回多付利息、從債務漩渦中上岸的最好機會。

據瞭解,在法庭上,法官通常會將債務拆開,利率在24%~36%區間的,法院處於中立地位,即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支付完後悔想要回去的,法院不會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想索要這部分利息,法院也不會支持。但是,利率一經測算超過36%,借款人想討回去,法院將支持。

上述律師說,很多被告只知道欠債金額增長得很快,殊不知,背後往往是因為實際利息比合同上的利息要高得多,又被隱蔽的計息套路給藏起來了,而只有在法院強光的照射之下,高利貸才會一一“現形”。

“放貸人鑽空子,被告人卻不出庭,我們法官也沒有辦法。”有法官說。

6.職業放貸人

以前述兩個法院判例中都有出現的夏某為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夏某的名字加“民間借貸”,共找到9627條信息,其中夏某和三家中介服務公司往往一同出現,身份有時為原告,有時為被告,糾紛中不時出現網絡借貸平臺、互聯網中介服務公司等新型借貸模式。

依照浙江玉環縣人民法院對“職業放貸人”的定義,是指經常性借貸給他人並以此牟取高額利息的個人。職業放貸人最早進入公眾視野,是法院發現很多類似案件原告都為同一個人。有媒體報道,在一些地方法院的民間借貸訴訟中,有七成來自職業放貸人。

今年2月,浙江玉環縣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於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的若干實施意見》,併發出了一份職業放貸人名錄。根據《實施意見》,同一或關聯原告在該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起以上民間借貸訴訟,或同一年度內涉及10起以上民間借貸訴訟的原告,將被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

被納入名錄後,法院可依據相關規定,對其主張的相關事實不予認定處理,如發現有存在高利轉貸、暴力索債等涉嫌違法犯罪事實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位與職業放貸人打過官司的律師透露,有些職業放貸人背後,有小貸公司等類金融機構為其提供資金。

據瞭解,職業放貸人的“套路”很多,包括通過寫超額借條、要求借款人給第三方轉賬等更加隱蔽的形式,盤剝借款人,規避法律法規對高利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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