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飆車身亡,路過司機被判賠51萬,冤不冤?

近日

《少年飆車身亡,路過司機幫報警卻被判賠51萬?!》的新聞

內容大致是:

2017年6月23日晚19:20分左右,一位15歲左右的少年騎著摩托車在平沙鎮平沙三路。摩托車本來在最右側車道行駛。19:30分,摩托車到達平沙計生辦路段時,前方一輛泥頭車在中間車道突然向右變道,準備在前方路口右轉。

由於摩托車速度很快,當時已來不及剎車,少年握緊車頭迅速往右一偏,躲過泥頭車,繼續向前駛去。

然而,向右這一偏,卻使摩托車失去了控制,少年連人帶車飛了出去,撞上路基後騰空好幾圈,然後重重摔在地上一動不動。

從事故視頻看,摩托車是自己失控倒地,與泥頭車沒有接觸。

但最後交警的判定卻是:

泥頭車司機與摩托車少年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兩車根本沒有接觸

為什麼泥頭車要負事故責任

而且是同等責任?

少年飆車身亡,路過司機被判賠51萬,冤不冤?

交警給出的解釋是:

“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要看事故雙方有沒有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造成的嚴重程度以及對事故的發生起了多大作用。無接觸事故責任的劃分也是一樣。

雖然泥頭車和摩托車沒有接觸,但泥頭車由中間車道向右變道轉彎,與摩托車的避讓舉動存在因果關係,導致了摩托車摔倒的損害後果,對事故的發生起了作用;

而該少年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超速行駛,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也有一定過錯,因此兩人各承擔事故的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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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說無接觸交通事故之前

溫故下“交通事故”的定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主體上說,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須是道路上的車輛。

2.從交通事故發生場所看,交通事故發生在道路上。

3.

從交通事故責任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看,是過錯或意外。其中過錯指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表現形式;意外則是指損害後果的發生是由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狀況等因素。

4.從損害結果上看,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5.從因果關係上看,過錯或意外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並沒有強調必須“接觸”才是交通事故,“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

並不是必須“接觸”才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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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什麼叫“無接觸交通事故”

一些車輛違規,引發了事故,卻又和真正的事故車輛沒有接觸,這類事故稱為無接觸事故

根據現實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情況來看,實際上是指,在發生事故時,當事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沒有發生實際的物理碰撞,一方由於躲避或措施不當,造成了損害後果。

最常遇到的就是非機動車騎車人為了緊急避讓機動車,手忙腳亂摔倒在地,或者一機動車為緊急避讓另一機動車,撞在護欄或牆壁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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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無接觸交通事故是如何判斷的呢?

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判定依據:

01

對周圍環境是否造成高度危險狀態。從事故發生的時間、場所、車速、天氣狀況、車輛狀況等方面考察。主要考慮車輛或行人的可視狀況、車速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車輛是否存在超高超寬等違法行為等,只有綜合以上因素,才能最終確定車輛對周圍環境是否構成危險。

02

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特殊情況。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存在過錯或特殊體質,則相應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如受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病,加上車輛的喇叭聲音太大,使其受到驚嚇,誘發心臟病。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減輕。另外,如果受害人違章在先,也會減輕對方的責任。

03

04

是否存在緊急避險的情況。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的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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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否則

一旦有違章行為且成為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不管車輛有沒有發生接觸

都將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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