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藥師“掛證”可嘗試派駐制度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整治執業藥師“掛證”問題的通知》,嚴厲查處執業藥師“掛證”、不在崗銷售處方藥行為。據悉,“掛證”是指以獲取報酬或謀取其他利益為目的,將持有的執業資格證書違規提供給非工作單位使用的行為。監管部門將集中治理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企業中存在的執業藥師“掛證”行為。

這些因素決定了藥店與執行藥師之間難以實現勞動服務上的契合,客觀上也為藥師“掛證”提供了土壤,使得有關藥店必備執業藥師的規定淪為了一場各取所需的遊戲:即藥店通過“掛證”低成本滿足了合法營業的條件,而執業註冊者無須提供勞動就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正是這樣的行業環境催生了執業藥師龐大的考證族,一些人考證是為了“掛證”牟利,這不僅弱化了藥師的職業含金量,還侵蝕了其服務的土壤。

當下,執業藥師出現“人崗分離”的現象,首先與監管“管證不管人”的設計分不開,儘管早在2000年國家藥監局就制定了《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者的從業實施註冊制度,並且只能有一個執業地點,然而不少地方往往是“一注了之”,即便是加強監管,運動式整治也容易掉入“一曝十寒”的窠臼。

既然藥店必備執業藥師是為了保證用藥安全,那麼其職責就帶有一定的公共安全管理功能,需要一定的獨立性,應當在監管的範疇之下與藥店形成相互監督與制約的關係,而非單純的勞務關係。因此,防止藥師“掛證”,可嘗試派駐制度,即藥師向監管所屬的藥師管理機構申請執業,由機構成立藥師執業協會向藥店派駐,承擔用藥安全監督指導職責和藥品銷售勞動服務,藥店按標準向機構繳納費用,通過機構向藥師發放薪酬,形成三方協議,相互監督制約,通過契約與利益來防範執業人崗分離。(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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