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穩步走向全國統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稳步走向全国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稳步走向全国统筹

為什麼要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建立該制度是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對此應如何理解?這一制度對省際之間的資金調劑將發揮哪些作用?聽聽專家怎麼說!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稳步走向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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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澤眾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稳步走向全国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稳步走向全国统筹

鄭功成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

嘉賓小檔案

鄭功成

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邁出關鍵性第一步 促進制度公平

主持人:

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鄭功成:

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主要有幾方面意義:

向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地區分割走向全國統一邁出了關鍵性的第一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的深化改革任務,也是《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制的既定目標。但我國的現實是這一制度因處於地區分割統籌狀態,不僅缺乏繳費基數、繳費率與待遇計發與調整的統一性,而且導致各地養老保險基金籌資畸輕畸重、基金餘缺並存且走向兩極分化,既損害了這一制度的公平性,也危及制度的可持續性,還影響了公眾對這一制度的信心。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確立發出了明確信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統一的制度安排,不能停滯在地方利益分割的格局上。這實質性推進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國家層面上的統一性,包括繳納基數的統一、應繳人數統計口徑的統一與繳納比例的統一,即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調劑基金的建立標準是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這三個標準的統一體現的是養老保險制度迴歸全國統一的本質要求,它也必然促進制度的公平性,使養老保險制度從地方利益迴歸到國家利益層面。

通過建立中央調劑基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均衡不同地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負擔。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按照統一的比例徵收歸集,再按照人均統一的標準發放,這意味著退休人員多的地方,返回的養老金就多;繳費人多的地方,貢獻就大。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養老負擔相對較輕省份和較重省份之間的調劑,有利於緩解養老保險基金負擔較重省份的支付壓力,標誌這一制度向著正確方向健康發展。

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養老保險基金的調控,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基金的安全,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一部分資金歸集中央調度使用,安全性比分散在各個地方會更高,而在地區分割的條件下設置中央調劑基金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調劑,緩解乃至最終會解決局部地區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增強了養老保險制度整體抗風險能力,促使這一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可持續性增強。

能夠增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公信力,增強人民對於該制度的信心。過去只要出現地區收支缺口,媒體只要一渲染,便會帶來老百姓的擔憂。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建立後,人們都會知道這個制度是國家統一的制度,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有全國統一記錄的保證,以往 “領不到養老金” 之類的擔憂會降低直至完全消失。信心回升是確保這一制度永續發展的最重要的保證。

企業、個人負擔不增 國家補助力度、規模不減

主持人:

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否會給企業和個人增加負擔?

鄭功成:

這次改革應當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化,這種優化是在不增加社會負擔、不提高繳費率、不影響退休人員的群體待遇, 也沒有損害不同地區過去的既得利益。因為這是在沒有改變既有利益格局下完成的改革,不會調劑各地已有的基金結餘。同時, 中央財政負有的補助責任並不因此而減少,更不會取消,中央明確的是中央財政補助養老保險的做法不變、力度不減。因此,企業和個人不會因此而增加任何負擔。

主持人:

如何理解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力度不減、規模不減?

鄭功成:

《通知》明確,財政補助不變,力度不減。中央財政在養老保險中承擔的責任,不能簡單地理解成為一個“補缺口” 的責任,它還含有讓老年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責任和因素在裡邊,也含有在養老保險改革前沒有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老年人的歷史貢獻的補償性因素在其中。因此,中央財政承擔責任是必然的。伴隨著養老金水平的提高,退休人員的增加,從數量上來講,中央財政補助的力度還應當有所提高。

當然,中央財政的補助力度取決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否能夠承擔支付責任。如果有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結餘,為什麼中央財政還要補助得更多呢? 一旦有需要,中央財政便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就是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靠性和公信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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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清晰 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主持人:

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後,中央和省級政府養老保險責任如何劃分?會不會出現地方依賴中央的情況?

鄭功成:

這是養老保險制度從地區分割走向全國統籌的一個關鍵性問題。《通知》明確規定了養老保險責任是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分級負責。打個比方,通過調劑基金的調劑,如果地方還存在基金缺口,地方財政就得承擔起補助責任。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意味著中央的責任在加重,但地方政府的責任不會因此而消失。

此外,中央政府在管理、基金待遇上的責任加重,意味著必須要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要明確省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嚴格基金管理。一旦出現減少參保人數、增加退休人數的現象,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全國一盤棋”的信息系統,能夠在國家層面適時監測、監控,既體現出 “全國共享”的政策取向,也必然要體現共同負責的原則。通過技術手段來降低地方少交多得的制度風險,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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