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跟攀枝花這一駕駛員可熟了,因為這是他第三次酒駕被抓

今天要說的這位駕駛人啊,

有好多成語用在他身上都很合適:

屢教不改、冥頑不靈、執迷不悟、迷而不返、死不悔改……

一次酒駕被查,記了分罰了款;

二次酒駕被查,記了分,罰了款,吊銷了駕駛證,還被拘留;

駕照還在吊銷狀態,三次酒後駕駛又被查了!

no no no,這樣的情況真實存在!

在攀枝花,就有這麼一位駕駛員,

算是和酒槓上了!

交警跟攀枝花這一駕駛員可熟了,因為這是他第三次酒駕被抓

  近期,攀枝花交警在開展酒駕毒駕等重點違法行為整治行動中,不光是繼續強化常態化的夜間檢查,在日常執勤工作中,同樣及時查處各類重點違法行為,形成嚴管高壓態勢。但在此高壓態勢下,依然有駕駛員抱著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3月15日早高峰時段,一輛轎車因違法超車被執勤民警攔下,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發現該駕駛員身上有明顯酒味,懷疑其有酒駕嫌疑,遂對其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1.2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交警跟攀枝花這一駕駛員可熟了,因為這是他第三次酒駕被抓

民警進一步核查該駕駛員信息,

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該駕駛員竟然是個酒駕慣犯!

民警發現該駕駛員曾有兩次酒駕違法記錄,

而且駕照還處於吊銷狀態。

交警跟攀枝花這一駕駛員可熟了,因為這是他第三次酒駕被抓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等待該駕駛員的是法律的嚴懲。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酒後駕駛的危害眾所周知

請珍愛生命,拒絕酒駕!

千萬不要頂風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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