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中院發佈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達州市中院發佈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販賣、運輸毒品案

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嚴懲

案例2:

被告人達某某、劉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毒品再犯和累犯被判重刑,並限制減刑

案例3: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販賣、運輸毒品案

父子利慾薰心,合謀毒品犯罪被判重刑

案例4:

被告人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又被判刑

案例5:

被告人唐某、段某某販賣毒品案

多次組織零包販賣毒品,數量大,依法嚴懲

案例1:

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販賣、運輸毒品案

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嚴懲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陳某甲與他人共同出資,從在廣東省務工期間認識的馬某某處購買3000克假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後,經馬介紹,二人找到被告人陳某乙,分別在其處購買了2000克和3000克甲基苯丙胺,並由陳某甲帶回位於東莞市石龍鎮住處。同年8月,陳某甲駕車將所購毒品帶回大竹縣石河鎮,多次販賣給尹某某、苟某某、顧某某等人。2015年10月一天,被告人陳某甲在被告人陳某乙處購買2000克甲基苯丙胺後,安排廖某將2袋甲基苯丙胺和20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藏匿在電腦機箱內,裝入紙箱,通過他人駕駛的大巴車帶回了大竹縣石河鎮。陳某甲接通知取毒品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在該紙箱的電腦機箱內查獲2袋淨重1931克的甲基苯丙胺,1袋淨重1.8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劑。經鑑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76.2%、76.8%。案發後,民警在陳某甲住房搜出“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6發,彈夾1個,具有致傷力。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9931克(其中未遂3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89克,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某乙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6931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陳某甲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陳某甲犯有數罪,應當數罪併罰。故分別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2:

被告人達某某、劉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毒品再犯和累犯被判重刑,並限制減刑

被告人達某某,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漢族,無業。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達某某因販賣毒品罪,先後於2011年、2012年被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5月刑滿釋放。被告人劉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7月刑滿釋放。

2016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達某某電話聯繫賴某某(另案處理)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用於販賣,隨後賴某某安排被告人劉某某將3000克甲基苯丙胺帶回大竹縣,其中1000克交給達某某,另外2000克伺機販賣,同時給劉某某價值3000元的海洛因及900元現金作為跑路費。同月12日,劉某某攜毒品乘坐大巴車從深圳市松崗鎮出發返回大竹縣。劉某某、代某某在大竹縣家樂福超市附近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從劉某某隨身攜帶的塑料袋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000克,身上查獲海洛因0.01克。經鑑定,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9.1%。當天,民警在達某某家中搜查出甲基苯丙胺0.44克、海洛因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06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接受同案犯賴某某的指派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達某某以販賣為目的非法收買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劉某某、達某某均繫累犯及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故分別對被告人劉某某、達某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限制減刑。上述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3: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販賣、運輸毒品案

父子利慾薰心,合謀毒品犯罪被判重刑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父子關係,二人共謀利用袁某乙從深圳市回大竹縣周家鎮給祖母祝壽的機會,從深圳市購買毒品帶回大竹縣販賣。2015年9月16日,袁某乙攜帶購買的毒品,乘坐從深圳市松崗鎮直達大竹縣雙馬車站的大客車回大竹。次日8時許,為逃避查處,袁某乙在當大客車行駛至達渝高速公路廟壩出口時,提前在該出站口下車,被公安民警擋獲,當場查獲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55.5克。後從袁某甲家中查獲海洛因、甲基苯丙胺4.31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均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袁某乙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對二被告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述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4:

被告人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又被判刑

被告人楊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漢族,無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先後於2007年、2015年因犯搶奪罪被判有期徒刑,2016年4月21日刑滿釋放。

2017年9月,被告人楊某在其居住的達州市通川區西外鎮房屋內,夥同並容留吸毒人員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楊某在其房屋內夥同並容留吸毒人員曹某某、王某、張某、楊某、劉某(男,生於2000年3月2日)和李某某(女,生於2003年10月11日)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被告人楊某的房屋內查獲了上述人員,並扣押吸毒工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楊某曾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楊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酌定從重處罰。故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上述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5:

被告人唐某、段某某販賣毒品案

多次組織零包販賣毒品,數量大,依法嚴懲

被告人唐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2014年以來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唐某經張某、谷某聯繫販賣給秦某某100克甲基苯丙胺,後民警當場抓獲張某、谷某,並在谷某處查獲甲基苯丙胺28.4克、在秦某某處查獲甲基苯丙胺70克。同年9月8日,被告人唐某將一手提包交給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按照唐某安排,將包內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裝成44小袋,將其中34袋放入一方形黑色盒子內,另10小袋放入一牛皮紙袋內。被告人唐某將分裝後的毒品全部放入電腦包內準備離開時,被民警抓獲,當場繳獲44小袋毒品,淨重948克,經鑑定,含量為81%。同時從被告人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8.7克,從其租住房內搜出甲基苯丙胺28.7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段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販賣毒品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093.8克,段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046.4克。唐某與段某某系共同犯罪,唐某是毒品所有者,系主犯;段某某按照唐某要求運送及分裝毒品,系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上述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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