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抓逃犯“株連三代”,只是“方法簡單”?

為抓逃犯“株連三代”,只是“方法簡單”?

近日,一則落款為河南信陽羅山縣打擊盜竊民航旅客財物專項行動辦公室的告知書引發爭議。告知書稱,四名逃犯滯留海外,不配合調查,因此向其家屬發放《告知書》。若逃犯期限內不回國,將曝光其家屬,拉入誠信系統,限制出行,株連三代人,並“將在其家門口、村口懸掛‘飛天大盜之家’的牌子……”9日下午,羅山縣委宣傳部就此事致歉,稱“在開展工作的時候,存在法律意識淡薄,方法過於簡單的問題,導致在發佈告知書時出現了十分不妥的言語,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涉事通告已被撤回,並對相關人員進行了嚴肅批評,要求作出深刻檢查。(6月9日北青網)

一人犯法,“株連三代”,居然成了地方執法部門的“公告”,難道只是“法律意識薄弱”“方法簡單”而已?我以為不然。

中國人都知道,“株連九族”是封建社會的野蠻律令,完全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這本應是人盡皆知的常識,但作為執法部門的羅山縣打擊盜竊民航旅客財物專項行動辦公室,居然理直氣壯、明白無誤地將“株連三代”寫進公告裡,實在令人瞠目結舌。

按理說,此案關係重大,從地方政法系統抽調到“打飛盜辦”的人員,應該是法律意識和執法能力過硬的精英,否則無法擔此重任。那麼,他們怎麼可能不知道“株連”是違法行為?這可是連“吃瓜群眾”都懂的呀。如果這些業界精英連法律常識都不懂,那麼,他們當初是怎麼進入執法部門的?平時是如何執法的?又是如何被抽調到“打飛盜辦”的?難道不需要追問和追責嗎?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如果本人沒有違法,豈能因為其家屬違法而受株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那麼,豈能因為某人犯法而“將其父母、兄弟姐妹、兒子兒媳、女兒女婿曝光”,並且“全部拉入誠信系統,限制出行,株連三代人”,甚至“在其家門口、村口懸掛‘飛天大盜之家的牌子’”?這難道不是對無辜者人格尊嚴的極大羞辱嗎?這明明是公然的違法行為,豈止是“法律意識薄弱”“方式簡單”而已?豈能“批評教育”了之?

也就是說,發“株連三代”告知書,是為了“倒逼”逃犯歸案。“株連不是目的,只是一個辦法”。可是,“目的正確”就不妨“手段違法”嗎?倘若這種謬論都能成立,那麼,“毒保姆”為了“替國家節省開支”而殺害多個領退休金的老人,是否“情有可原”甚至“精神可嘉”?

說到底,為抓逃犯而“株連三代”,不是工作方式問題,而是違法行為。絕不能以“目的正確”的藉口,來掩飾其違法性質,否則,類似的“株連式執法”還會不斷上演。(文/李蓬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