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誰還在乎它是不是“毒藥”?

鸿茅药酒|谁还在乎它是不是“毒药”?

整合 | 徐奕寧

鸿茅药酒|谁还在乎它是不是“毒药”?

從一個普通的廣州執業醫生到因精神病入院的患者,這大半年間,譚秦東到底經歷了什麼?鴻茅藥酒又在天平的另一端做著什麼呢?

事件經過

鸿茅药酒|谁还在乎它是不是“毒药”?

“毒藥”還是“神酒”?

事實上,關於鴻茅藥酒究竟是“毒藥”還是“神酒”的爭議早有苗頭。早在2017年8月25日,《人民日報》主管的《健康時報》就發表過文章《誰是鴻茅藥酒的護身符?》。文中指出了鴻茅藥酒長期忽視無數中老年群體的用藥安全問題,其宣傳在“是藥不是酒”上模糊化處理以及持續出現消費者飲用後出現身體不適的問題。

衛生部藥品標準中藥成方製劑第14冊顯示,鴻茅藥酒總共包含了67味藥,其中甚至包含了06年起國家禁止宰殺活豹以獲取的豹骨,鴻茅藥酒在此味藥材上的庫存早先就遭受質疑。其餘藥材的用量在15g至30g不等,根據其製法,非芳香類藥材會與約157升的白酒,23公斤的紅糖以及7.4公斤的冰糖隔水加熱後密封,再加入其他藥材,最後獲得約187升的成品。藥物濃度看似在這個過程中被極大程度地稀釋,那麼鴻茅藥酒到底是酒還是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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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部分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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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資料明確顯示,鴻茅藥酒不是保健品,而是甲類OTC(非處方藥)。無論藥材成分的佔比大小,它們的藥理作用不容忽視,需要謹慎對待,消費者應當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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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被當作了商品來售賣,關於鴻茅藥酒消費者出現身體不適症狀的情況或投訴一直沒有間斷過。

l 2012年3月,據媒體報道,“70多歲的濟南老人有高血壓和白內障,喝完鴻茅藥酒後馬上出現了視力模糊的症狀。

l 2015年12月,在北京市延慶縣食藥監局調解的一起訴訟中,“消費者郭女士投訴,反映其在某藥店購買了鴻茅藥酒等產品,服用後出現嚴重的身體不適,經協商,經營者同意退還消費者購買藥品的全部費用1627.8元。”

l 在一家醫藥諮詢網站,2016年12月,有留言問“為什麼喝完鴻茅藥酒以後全身虛弱還出冷汗?”2017年3月,有留言問“有腰椎間盤和骨質疏鬆,喝完鴻茅藥酒全身疼痛,不是骨頭疼,是神經疼。“

而消費者的維權之路也格外艱難。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可發現,2012年至今,該網收錄的有關鴻茅藥酒的司法文書中,與此有關的共有3篇。其中兩起為消費者就鴻茅藥酒的質量、功效、廣告宣傳提出質疑引發的訴訟。但消費者最終均以敗訴告終。

鴻茅藥酒或許不是“毒藥”,也不是“神酒”,但首先要明確的是,其作為一種非處方藥,在售賣和使用上需要有力的監管。

鴻茅藥酒為何“高枕無憂”?

腰疼,腿疼,疼!喝鴻茅藥酒;風溼痛,關節痛,痛!喝鴻茅藥酒;尿頻起夜,腎虛腰痠,虛!喝鴻茅藥酒。鴻茅藥酒祝您:每天兩口,把病喝走。

近乎洗腦的廣告詞從地方小臺席捲到CCTV,幾乎將鴻茅藥酒推上神壇。雖然其銷售額始終是個謎,但鮑洪昇曾對媒體表示,2017年,鴻茅藥酒年產能達到2600萬瓶,納稅2.7億元。若參照每瓶298元的零售價,那就是50多億銷售收入。而據2018年涼城的《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到2022年,實現鴻茅藥酒市場零售規模超過150億元,上繳稅金達7億元。 其營收能力可見一斑。

光就廣告費一項看,據央視廣告經營管理中心發佈的2016年CTR廣告監測數據顯示,鴻茅藥酒廣告費在2016年排名第一,高達15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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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銷上獲得了巨大成功的鴻茅藥酒卻接連不斷地收到了廣告“紅牌”。據《健康時報》不完全統計的結果顯示,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自2008年起的十年間,幾乎每年鴻茅藥酒都會因違法廣告行為收到6個省份以上的點名通報。2015年9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新《廣告法》正式實施,而鴻茅藥酒廣告更是因在新法實施後仍使用陳寶國等明星代言成為上海市工商部門對涉嫌違反新《廣告法》行為查處第一案。

與此相對的是,鴻茅藥酒違法廣告雖在各地被查處,但內蒙古食藥監給鴻茅藥酒發出的廣告批文卻從未間斷。據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數據庫,2011年至今鴻茅藥酒一共獲得從蒙藥廣審(文)第2011010004號到蒙藥廣審(視)第2017080117號共1034個廣告批文。澎湃新聞也曾披露其所獲的廣告批准文號兩倍於排名第二的“阿膠”,是莎普愛思的3倍以上。作為這些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的核發審查部門,內蒙古食藥監局難道不了解這些藥品廣告在其他省市廣告違法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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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譚秦東事件的不斷髮酵,多次認定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最終有了行動。2018年4月19日,內蒙古食藥監局發佈關於鴻茅藥酒有關事宜的通告,已組成檢查組赴企業,責成企業將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對其處罰的虛假廣告情況及產生原因、不良反應發生等情況向社會作出解釋和公開;督促企業對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該局承諾將進一步核查企業是否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對已審批的“鴻茅藥酒”藥品廣告進行復核;監督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

究竟能不能發聲?

在一片唏噓中,一些人開始擔憂在遇到和譚秦東同樣的情況時,法律是否能維護自己發聲的權利。在譚秦東案中,鴻茅藥酒公司以損害商譽罪將其狀告法庭。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對此案件做出了分析。根據《刑法》第221條的規定,損害商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譚秦東並未捏造事實,而是以“毒藥”這一誇張的表達方式對鴻茅藥酒構成價值貶損,並未觸犯法律。

在刑法明確規定該罪的行為方式僅限於“捏造事實並散佈”的情況下,如果把價值貶損的行為也納入該罪的,那就不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危害性來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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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律師指出民法刑法本身界限清晰,“譚秦東作為一名專業人士,依據他的專業知識,結合已經出現的針對鴻茅藥酒的公開信息,做一個帶有專業性的分析屬於評論行為,並不能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因此,鴻茅藥酒方面認為譚秦東發佈的文章致其商品銷售受損,應該提起民事訴訟,向譚秦東進行民事索賠,而不該隨意地通過刑事手段進行解決

作為一家大型企業,鴻茅藥酒沒有經過專業的刑事律師評估,就輕易地利用刑事訴訟手段打擊一個所作文章僅有2241閱讀量的“批評者”的行為令人費解。在巨大的力量差異對比下,不難解釋為何曾經意氣風發的執業醫生會變成走出看守所時衣衫襤褸、目光呆滯的模樣。一個大企業要讓民事糾紛刑事化輕而易舉,但其造成的惡劣的社會影響不可估量,防止這一傾向的出現、增強企業與個人的法律意識對追尋社會公平至關重要。

譚秦東曾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首先應該懂法,諮詢過律師哪些需要注意,應該會更好一點。”我們無法判定譚秦東的所作所為是否值得,但法律的界定是明晰的,我們所能做的是在基於事實的基礎上,儘可能地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發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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