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住了十年,業主突然告訴我房子不賣了……

女兒把母親的房子賣掉

買家已裝修入住

然而

十年後

母親以自己對賣房之事並不知情為由

要求買家返還房子......

近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理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

彭某(母)與陳某(女)系母女關係。彭某在其丈夫去世後,到廣州跟隨長女一起生活,彭某名下位於湖南省南縣建設街的房屋一棟交由其小女兒陳某負責出租。

後陳某與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總價款132000元出售給王某。購房合同上陳某註明受彭某全權委託。合同簽訂後,王某支付了價款,陳某按約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王某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裝飾後入住至今,但至今並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彭某訴稱,自己因長期居住在廣州,對陳某、王某的房屋買賣行為不知情,最近才知曉房屋已被出售,故向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某返還房屋。

王某辯稱,陳某明確講明是受其母彭某委託賣房,且陳某在買賣合同中註明受彭某的全權委託,合同簽訂后王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裝飾,裝修後已實際入住、管理、使用該房屋,整個買房過程雙方均是真實、自願的,沒有任何欺詐及脅迫,成交價格也合理,彭某亦長達十年沒有主張房屋權利。合同簽訂后王某提出要在公證處公證,陳某說自己是南縣司法局幹部,王某應該相信,因此才沒有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買房住了十年,業主突然告訴我房子不賣了……

益陽中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彭某名下,但彭某丈夫過世後,涉案房屋一直由陳某負責出租並收取租金,涉案房屋出售之前,亦由陳某處理鄰里關係問題。

同時,陳某在《房屋買賣合同》上明確載明其系彭某之女,受彭某全權委託,並交付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王某佔有涉案房屋裝修並居住。後陳某居長沙數年,且彭某十餘年多次回湘,均未主張過任何權利,陳某的上述行為以及其與彭某特定的身份關係,足以使王某相信陳某有代理權,王某對於信任陳某有代理權系善意且無過失,故陳某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其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彭某作為被代理人應當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雖然涉案房屋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但王某有權佔有涉案房屋,在該《房屋買賣合同》並未解除,王某有權佔有未消除的情況下,彭某要求王某返還涉案房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益陽中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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