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農民宅基地是否遭“違法強拆”?什麼才是合法強拆?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怎麼判斷農民宅基地是否遭“違法強拆”?什麼才是合法強拆?

首先,我們應當判斷,何為合法強拆,何為違法強拆?

一、合法強拆:宅基地不屬於當事人所有,或者宅基地私自擴建,未經村委會同意的地帶,且經過司法機關出示強制拆除決定書,此為合法強拆。除非宅基地認定錯誤,一般這種合法強拆,是不能救濟的。

二、違法強拆:(1)沒有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拆遷許可證的拆遷;(2)補償低於市場價格的拆遷是違法拆遷;(3)應當先補償後拆遷,即讓被拆遷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錢、或先拿到臨時安置費、或先拿到週轉用房以後才搬家,先拆遷後補償是違法拆遷。(4)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讓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拆遷是違法拆遷。(5)由建設單位包括開發商實施的拆遷是違法拆遷。(6)採取暴力、威脅、中斷水、熱、電氣和道路等強迫拆遷的是違法拆遷,並應根據情節給予賠償、勞教或判刑處罰。(7)非由法院執行的強拆是非法拆遷。(8)在被拆遷戶未拿到補償金、或未拿到有明確地點、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或週轉用房的情況下法院實施的強拆是違法拆遷。(9)只有區、市政府才有權向法院申請強拆。強拆只能由法院執行,由街道、鄉鎮、區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辦實施的行政強拆是違法拆遷。

以下為判斷違法強拆依據的主要法條: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准併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准的拆遷範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範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拆遷範圍確定後,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範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並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週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當遭遇“違法強拆”時,應當自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到當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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