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是誤區 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照樣得負刑責

滴滴順風車司機劉振華殺害空姐一案仍繼續引發關注。北京時間@時間新聞 從兩個獨立信源處獲悉他“精神不正常”,還有媒體報道其父曾也曾證實這一點。信息披露後一些網友憤慨難道“精神病人殺人所以沒事?”對此,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劉昌松律師強調,常見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認識是誤區,《刑法》對精神病人犯罪有明確規定,只要當時不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依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是‘可以’不是‘應當’從輕減輕。”

崔莊村所隸屬的行政村凌莊村一曹姓幹部自稱和劉振華是高中同學,讀書時便聽聞“他患有抑鬱症,老師曾多次為劉振華做心理指導”,且據他所知,劉母也患有抑鬱症。另一熟悉劉振華的當地人士亦向@時間新聞 表示,“他精神不正常是真的,他老爸捱了好多次打,隔一段時間就會發一次”,這名知情人還提到,“生活所迫沒有生機了,犯案之前就不想活了。”

同時有媒體報道其父曾稱“孩兒小時候挺好的,今後慢慢不正常,大了不知道經過啥刺激產生這情況了。”

@時間新聞 也注意到,這一信息披露後有網友憤慨“精神病人殺人所以沒事?”對此,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劉昌松律師強調,常見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的認識是誤區。“法律規定非常明確,如果司法精神病鑑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那麼不負刑事責任,如果鑑定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只是可以從輕減輕的問題,還是要刑事負責,而且是‘可以’不是‘應當’從輕減輕。”

“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是誤區 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照樣得負刑責

他介紹,按照《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殺人分兩種情形,一種是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就是所謂不知道自己當時在幹什麼,比如砍人他覺得是個葫蘆不是腦袋”,另一種是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不是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兩者在界定是否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時,還是要取決於司法鑑定結果。

劉昌松還說,抑鬱症屬於精神疾病,雖然人們熟知自殺的幾率較大,殺人的幾率相對較小,但也不排除傷人可能。針對本案,嫌犯劉振華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也需要等待最終司法鑑定結果如何。

如有新聞線索,歡迎爆料。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