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主人公档案

姓名:贾一凡

生日:1980年4月21日

户籍:浙江省杭州市

毕业院校:上海师范大学

星座:金牛座

职场代表作:曾经把一名逼走四任人力资源总监的闹事员工给顺利辞退了。

工作履历:

1.上海AB技术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

2.上海B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人事专员

3.CD国际贸易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 招聘经理

4.上海DE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人事经理

5.EF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监

6.FG(中国)有限公司 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现任)

职场日记

何为工作内容?有人说工作内容就是上班期间企业安排自己干的“活”,也有人说工作内容就是自己的工作职责。

工作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他是员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因,也是企业雇佣员工的目的。

我在上海BC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做人事专员的时候,遇到过两件与工作内容相关的风波,让我对工作内容的约定有了新的认识。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1、扫地引发的风波

那时候公司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基本上在各省会城市都开设了门店,门店人员配置是1名经理+2至4名营业员。

其中有家门店的经理发现,每天在大家扫地、拖地、擦玻璃、整理环境卫生的时候,有位营业员是经常性的围观,几乎很少主动参与进来,除非在经理的再三催促以后。于是经理决定找时间与这位营业员谈一谈,他们的谈话内容大致如下:

经理:你入职4个月了,对现在的工作还适应吗?业务流程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吗?

营业员:基本上已经适应工作的环境和节奏了,业务流程方面已经了解,但是运用得还不算熟练。

经理:这个不用着急,工作经验都是一天一天积累的,时间久了自然就熟练了,平时多向老员工学习。

营业员:恩,我知道了,谢谢经理。

经理:最近几天,在整理门店环境卫生的时候,怎么很少看到你扫地、拖地或者擦玻璃?是不是在忙着处理其他事情?

营业员:没有忙其他的事情,不过我为什么要扫地、拖地打扫卫生?

经理:你是门店的营业员,打扫卫生的时候大家都参与进来,你也应该主动参与进来。

营业员:经理,我觉得你这样说不对,我既然是营业员就应该做营业员的事情,打扫卫生应该属于保洁员需要做的事情。

经理:作为门店的营业员,打扫门店的卫生是你的份内之事,以后你要注意,每天应该主动参加打扫卫生的活动。

营业员:经理,你这样说我不同意,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营业员”,工作内容也没有涉及到打扫卫生的事情,所以打扫卫生应该不属于我份内的事。

经理:这是营业员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也是公司明确要求的,每位门店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打扫卫生的工作。

营业员:我没有看到过有关营业员岗位职责的说明,也没有看到过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经理不知道如何去回答员工的问题,感觉到自己的管理权威受到了挑战,于是向人事部提出要把这位营业员退回人事部,理由是他工作缺少主动性,并且经常不服从工作安排。

员工被退回人事部,在BC医疗器械就意味着被辞退,公司手里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用来证明员工存在不服从工作或者工作缺少主动性的证据,辞退肯定是有法律风险的。

对于打扫卫生是否属于营业员的工作内容问题在人事、法务、经营部门领导之间引起了一场讨论,最终大家一致认为属于营业员的工作内容。但是,由于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或者岗位说明书或者管理制度中明确,故此,这次对于这名营业员的事情不再深究。

接下来,公司将在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说明书中进行明确,同时对于门店的环境卫生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2、出车引起的风波

公司为副总安排了专职的司机,日常管理工作有行政部门负责,并且与司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及岗位是“副总的司机”。有一天,行政总监安排这名司机去机场接一位客人,就发生了下面的事情。

司机表示:自己是副总的司机,是专门负责接送副总的,去机场接人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必须经过副总同意才能去机场接人。

行政总监:当着司机的面拨通了副总的电话,希望副总能同意司机去机场接人。副总同意司机去机场接人,但是司机对副总表示,我是你的专职司机,应该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执行接送你的工作,去机场接人不应当由自己去。

副总、行政总监被司机搞得非常尴尬,副总对司机下了最后通牒,不去机场接人以后就不用给我开车了。行政总监也表示,司机隶属行政部门管理,必须执行这次接人的工作安排。在双重压力之下,司机才非常不情愿地去机场接人。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当时,这件事情在公司也是闹得沸沸扬扬,认为这事情给公司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不久以后这名司机就被辞退了。那段时间,如何约定工作内容成为了我们人事部重点研究的问题。

到网上搜索了很多资料,发现对工作内容的约定还真是五花八门,如:人事及行政工作、文职员工、销售类工作等。总结下来存在以下共性的问题: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1、 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混淆:所谓工作岗位是与具体的人相对应,如某部门有经理、专员、助理等岗位,而工作内容包含工作岗位、范围、任务、职责等内容。

如果将工作岗位约定为工作内容,简单理解就是企业没有与员工约定清楚,员工需要从事哪些工作。

2、 工作内容约定得太窄:工作内容约定太窄,将会影响企业的用工管理权,给日常管理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如“副总司机”、“某某部门操作工”、“总经理秘书”等。

3、 工作内容约定得过宽泛:工作内容约定太宽泛,原则上会被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配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则很难对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无法说明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如:“从事管理工作”、“后勤类工作”、“从事人事类相关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等。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看来,工作内容的约定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如果仅在劳动合同中原则的约定,在某某部门从事某某工作。那么,遇到员工质疑,这是不属于我的工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确实对企业管理是很大的挑战。

发生争议以后,企业也很难说明员工需要做那些工作,是否能够胜任岗位的要求。公司也比较重视这个问题,就聘用了专门的劳动法顾问,在劳动法顾问的指导下,公司开始实施岗位职责说明书制度。

对于每位员工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同时还会签订一份岗位职责说明书。在我离开这家公司之前,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上述风波事件,看来是岗位职责说明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工作不积极,内容不清晰?劳动合同外,需“岗位职责说明书”加持

【劳达laboroot 专家提醒】

实践中,企业与员工经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某某部门,从事某某岗位/工作”,“乙方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并符合质量和数量标准。”

类似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没有岗位职责说明书相配套,员工的工作内容是很难界定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工作安排、任务指派、追究责任、不胜任考核方面可能会遇到来自员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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