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吃人!明朝高利貸怎麼玩?

钱吃人!明朝高利贷怎么玩?

來源 | 黃大拿明史拍案(Huangdana2018)

撰文 | 黃大拿

前不久,北京一家三口自殺的消息震動了網絡。

不想消費死者,不必重說過程,雖然後來有一種聲音認為是網絡暴力害死了這一家三口,但追根溯源,高利貸是毫無疑問的罪魁禍首。

因高利貸的重壓而選擇自殺,這不能不讓人想起了去年轟動社會的一起因高利貸引發的事件——“辱母殺人案”。

錢吃人!高利貸可謂血債累累。但高利貸卻又不是一個有生命的東西,製造它的還是人。僅僅鞭撻高利貸,毫無價值。

反思錢吃人的悲劇,不妨從歷史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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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暴利,向皇帝放貸也無妨

高利貸資本和商業資本一樣,是一種古老的資本形態。

漢景帝時期,發生了七國之亂,平叛需要大量資財,財政緊張,只好向民間借貸。《史記·貨殖列傳》中說“子錢家……莫肯與,惟無鹽氏出捐千金貸,其息什之。”

所謂“子錢家”,就是專營高利貸的人。在放債過程中,貸出錢後,在收回原額即本金外,還能得到利息,似乎錢能生子,所以古人將本金稱作“母錢”,將利息稱為“子錢”,營此業者則為“子錢家”。

由於西漢中央政府和叛亂分子之間的戰事尚不明朗,所以“子錢家莫肯貸”。唯有一個無鹽氏願意借錢,但其條件苛刻,要求得到十倍的利息。

最後雙方做成了這筆生意。漢政府平定叛亂之後,也如約兌現了承諾。從此無鹽氏一躍成為長安城中的頂級富豪之一。

到了明代,特別是在明中葉之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高利貸資本較前更為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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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在借高利貸。萬曆時期的《通州志》中說:“方其谷秀于田,則有催租之胥,放債之客,盼盼然履畝而待之;比其登場,揭囊負擔者喧囂滿室矣……”

農民豐收在望的時候,官府裡的“催租之胥”和放高利貸的“放債之客”就已經做好了準備,等到收割完畢,這些人則“喧囂滿室”,農民一邊給官府交稅,一邊給放債者付息,最後實際收入能有幾何?

官員也在借高利貸。一些候選官和新選官,打通關節花費巨大,往往要向人借貸,等到官員正式上任,放債者自然如影隨形。所以晚明名士吳應箕在其文集中說:“上任者朝來,索逋者暮至矣,此即不取於民得乎”?

在吳應箕看來,官員借高利貸上任,早上到任所,往往放債者晚上就趕過去了,要迅速還清高利貸,當官的不向百姓盤剝還會有別的辦法嗎?……

高利貸的影響如此深廣,大明朝廷怎麼看?

“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對高利貸,大明朝廷並非無所作為。

《大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這條法律,民間借貸“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這一點很好理解;“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一本一利”究竟何所指?

查考了一下,“一本一利”這個詞在元明戲曲小說裡經常出現,《宋元語言詞典》釋之為“連本帶利”,但這種解釋顯然比較牽強、含混,因為如果將“連本帶利”代替“一本一利”再放進明朝法律條文中,遂成為“年月雖多,不過連本帶利”,這如何說得通呢?

百思難解之中翻書遣悶,突然在郭建《非常說法:中國戲曲小說中的法文化》一書中找到了答案。

原來,“一本一利”是中國傳統社會對利息進行限制的一種規定,即債務利息無論怎麼累計都不得超過原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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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言之,債務人所要償還的債務最高數額只能是一個本金和一個總額相當於本金的利錢,所以習慣上稱之為“一本一利”或“一本一息”。

無論金融業是否發達,民間借貸都無法消失。但古人很早就意識到,如果放任借債利息過高,就不再是借貸雙方私人的事情,而可能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歷代法律都會對民間借貸的利息進行限制。

唐代已有法律明確規定利息累計不得超過原本,稱為“一本一利”,同時又從利率上限制利息盤剝,每月利息不得超過六分,以後唐末法令又進一步限制利息,月利不得超過四分,宋朝法令沿襲唐末“月利四分”的最高利率限制,到了金朝,這個利率又被降到“月利三分”,直到被元明清各朝法律所相沿。

而據考證,到了近代,“一本一利”之規定仍然有效。

官人不懼高利貸糾紛

因高利貸而起的種種糾紛多矣。但對一個握有一定權力的放債者來說,這些似乎又不是問題。

且看看描寫晚明社會的《金瓶梅》。《金瓶梅》中,放高利貸是西門慶的生財術之一。不過,同樣是放高利貸,西門慶與一般民家還有很大不同。

《金瓶梅》第38回,“攬頭李智、黃四派了年例三萬香蠟等料,錢糧下來,該一萬兩銀子,也有許多利息”。

何謂“攬頭”?

魏子云《金瓶梅詞話註釋》釋曰:李智、黃四二人是西門慶在商場上的有力幫手,因為西門慶已是五品秩的武官,身在官場,不能直接作官商之間的營私舞弊行為,雖有幾家鋪面,僱有韓道國與人經營,但有些與官府在暗中往還的事,須有商人作底盤。李智、黃四二人就是這種人物,而且全是應伯爵從中搭橋。

據此,對西門慶來說,李智、黃四的作用無非充當官商之間的媒介罷了,即今之“捐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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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這樣的捐客,在這筆承攬朝廷香蠟、“有許多利息”的生意中,礙於身份,西門慶未直接參與,但應伯爵對西門慶劃策曰:“教他另搭別人,在你借二千兩銀子與他,每月五分行利,教他關了銀子還你。”最後西門慶借了一千五百兩銀子。

西門慶借給兩個攬頭一千五百兩銀子,“每月五分行利”,這是個什麼概念?直白地說,僅憑這筆一千五百兩銀子的借款,西門慶每年獲利900兩白銀,即年息高達60%。

讀了上文可知,西門慶和兩個攬頭的借貸,屬於高利貸一目瞭然。但細究其裡,其實並非普通的民間借貸。

應伯爵在雙方之間搭橋時對西門慶說的明白,“湊個千五兒與他罷,他不敢少下你的。”

攬頭原就是藉助西門慶的官方身份賺朝廷的錢,當然要對西門慶表示感謝,借債之後再還債付息本來就是煙霧彈耳。既然旨在以隱蔽的方式讓西門慶分潤,利息之高低又哪裡是值得關心的問題?

眾所周知,放債利息過高充滿了無法預知之風險,而且還往往不為法律所容。但是如果其中摻入了權力因素,這種風險就會降低許多,就像應伯爵說的,面對西門大官人,借債人誰敢少與你的?

民間高利貸糾紛中,債務人一旦資金鍊斷絕,官員身份的債主總會在第一時間拿到他的本金甚至利息,今人又何曾陌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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