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理交通違法涉案被扣留車輛的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交通違法涉案被扣留車輛的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交通違法涉案

被扣留車輛的通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請因交通違法行為被扣留車輛的人員到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違法行為處罰處理(車輛明細附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符合拍賣要求的機動車進行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對非法拼裝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強制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6月6日

暫扣交通違法未接受處理機動車車輛信息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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