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遭遇逆行車 責任如何承擔

趙某駕駛小客車“闖黃燈”,恰逢李某因避讓車輛逆行至趙某所在車道,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承擔全部責任,由趙某與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51萬餘元。趙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闖黃燈”遭遇逆行車 責任如何承擔

李某訴稱:2016年6月18日,趙某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故起訴要求趙某與其投保的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趙某駕駛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門頭溝區某路口處時,適有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駛來,趙某車輛左前部與李某車輛前部接觸,造成李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雙方確認:趙某駕駛機動車由西向東,在黃燈亮起時尚未通過停止線,其在黃燈亮起後繼續向前行駛,越過停止線,進入路口,趙某系直行;李某前行時遇有對向向左轉彎車輛,遂避讓至對向最裡側的機動車道,即趙某所在車道,在路口內與越過停止線繼續直行的趙某車輛發生接觸,事故發生。

針對“闖黃燈”行為如何認定的問題,門頭溝交通管理支隊向法院陳述稱:“依據相關法律,黃燈亮後通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通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通行。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未通過停止線時強行通行,其後果等同於闖紅燈……對於該起事故,趙某闖黃燈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我們判定其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查明事實不清和認定責任有誤的情形,且該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法院對其證明力予以採信。根據相關條例,黃燈亮時,僅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言外之意即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是禁止通行的。對於應禁止通行而繼續通行的行為,其違法性和可能導致的後果,與“闖紅燈”並無二致,應由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故一審法院判決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趙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判決後趙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雙方至少承擔同等責任。其上訴理由為:“闖黃燈”和“闖紅燈”不同,趙某僅屬輕微違法行為,李某的逆向行駛行為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趙某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其對各項損失的認定也存在異議。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將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歸納為事故雙方的行為及責任如何認定,以及各項損失的認定問題,並就事故所涉道路情況、指示燈設置、車速等相關事實開展了法庭調查。各方當事人重點圍繞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劃分展開了激烈辯論。

趙某主張“闖黃燈”與“闖紅燈”的性質截然不同,其是因為車輛慣性作用在黃燈亮起時越過了停止線,屬於輕微違法行為;而李某駕駛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逆向行駛等嚴重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亦認為李某存在逆向行駛,事故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李某則主張,本案事故的直接發生原因是趙某駕車“闖黃燈”,其在路口有秒讀計時器的情況下仍搶行,性質十分嚴重,闖黃燈的危害結果與“闖紅燈”並無差別,前者的危害甚至大於後者;李某屬於合理避讓,其行為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

本案二審目前尚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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