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唐代教育制度

文:邵 博

唐代是我國曆史上文化高度發展的重要時期,以其文化的承上啟下和包容性著稱,其中重要的方面體現在對知識 和教育的制度性開創以及對科舉這一人才選拔和任用機制的豐富、完善。本文就唐代教育與科舉體制的幾個方面,做一些淺 顯的探究。

一、唐代的公辦教育 唐朝的教育制度主要是從隋朝延續而來。

首 先,來自學館的生源稱為生徒,來自州縣舉薦的生源 稱為鄉貢,這些生源最終由教育主管機構進行篩選、 考核。其次,在科目方面,包括秀才、明經、俊士、進 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開元禮、道舉、童子 等在內的諸多科目與隋代如出一轍。第三,朝廷所 設立的學館主要集中在東京和西京,即長安和洛陽, 學生主要出身官宦家庭,在京畿之地除設立國子監 之外,還設有弘文館、崇文館,獨立於國子監之外。 弦文館歸門下省管轄,內含學徒三十人。崇文館歸 東宮管轄,內含學徒二十人。這兩館的生源都是皇 親國戚及朝之重臣的子孫。這些制度都是因襲了隋 朝的基本架構。 而與前代不同的是,其中律學、書學、算學等類 並不涉及政治的學習項目,又大力向庶民開放,“律 學,生五十人,書學,生三十人,算學,生三十人,以八 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為之”。

不同於秦漢以 來學在官府的一貫做法,有新朝氣象,標誌著唐代已 經逐步打開了魏晉以來幾百年延續不斷的門閥壟斷 官府學問的學閥氣息,為已經陳腐的中華文明,漸漸 開啟了造血的更新過程。

在京畿之外,各州、縣也分別設立學館,由州、縣 長官直接管理。唐代的教育制度中,對各級學館的學生人數有嚴格的規定。在年齡限定方面,進入學 館的學徒必須在 14 歲至 19 歲之間; 律學學徒的年 齡要在 18 歲至 25 歲之間。

要進入這些學館深造, 除年齡符合外,還需經層層選拔。

在唐朝,官辦學院中對學生人數的規定是相對 彈性的,正是因為如此,在鼎盛時期,僅國學一項,學 生人數就在八千以上,人數限制之松,可見一斑。 唐太宗貞觀五年以後,李世民多次視察國學、太 學,對國家教育極其重視,貞觀年間僅增加的學舍就 有一千二百餘間。國學、太學、四門等機構的學生數 量也有了顯著的增加。周邊國家的王公貴族之子也 都紛紛申請入學,接受中原的教育。據取自於《新 唐書》和《通典》的數據統計,每年各學館、州縣的生 源總數約在六萬三千七十人上下,其中弘文館、崇文 館生源五十人,國子、太學、四門、律、書、算生源二千 三百四十人,州縣生源六萬七百一十人。 唐取人之路蓋多矣,方其盛時,著於令者,納課 品子萬人,諸館及州縣學六萬三千七十人,太史歷生 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醫藥童、針咒諸生二 百一十一人,太卜卜筮三十人,千牛備身八十人,備 身左右二百五十六人,進馬十六人,齋郎八百六十二 人,諸衛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諸屯 主、副千九百八人,諸折衝府錄事、府、史一千七百八 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執仗、執乘每府三十二人,親事、帳內萬人,集賢院御書手百人,史館典 書、楷書四十一人,尚藥童三十人,諸臺、省、寺、監、 軍、衛、坊、府之胥史六千餘人。

凡此者,皆入官之門 戶,而諸司主錄已成官及州縣佐史未敘者,不在焉。 由此可見,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及各州縣學 館是仕途的主要入口。

除教育意義外,作為為國家 培養官員的搖籃,其意義遠遠超出了教育本身。

淺談唐代教育制度

二、唐代的私塾教育 除上述這些政府規定設立的學校外,唐代還有 私塾: 開元十六年正月十九日敕: 古者鄉有序,黨有 塾,將以宏長儒教,誘進學徒,化民成俗,率由於是。 其天下州縣,每鄉之內,各里置一學,仍擇師資,令其 教授。開元二十一年五月敕。許百姓任立私學,欲 其寄州縣受業者亦聽。 由此可見,唐代是允許並鼓勵私立學校存在的, 而且,這種私立學校也不完全是由私人創辦,各州縣 除保證辦好中央所要求的學館外,亦可在轄區內創 辦其他學校。 “各里置一學”,這裡的“裡”是民間組織機構的 名稱,在唐代,七十至一百戶定為一里,也就是說,每 七十到一百戶人家就設立一個學校,從這一點不難 看出,唐代教育的普及率是很高的。這類學校接受 的生源便是年滿 14 歲的學生,到了上大學的年紀, 方式是名士舉薦、學校保送及選拔,通過這些渠道入 學國家設立的學館,再參加國家舉辦的考試來求 功名。 初,銓法簡而任重。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 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銓注法,復定州縣升降為八 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 之。其後李敬玄為少常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禕,仁 禕又造姓歷,改狀樣、銓歷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 然是時仕者眾,庸愚鹹集,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 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 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 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 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人競一官,餘多委積不可 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 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至武后時,天 官侍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闢署之法,不報。 私立學校並不在官方的統計範疇內,僅唐代筆 記中略有提及。另,唐代注重自學成才,富裕之家可 以直接名師指導; 貧困之家則在家懸樑刺股。通過自學而成才的例子,在唐代可謂屢見不鮮。

開元盛 世之所以被後世稱讚,成為復興的目標之一,這與唐 代的教育制度不無關係。

學館和私塾遍佈天下,唐 朝大部分的國民都受到過良好的教育,國家也開設 科舉,選拔優異者,補充循吏之所需。官吏體系完備 的情況下,新鮮血液源源不斷地補充到國家管理機 構中,使國家政治呈現出了與時俱進的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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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的書法教育 唐代書法教育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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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學”設 於書學館,由“書學博士”掌教“文武百官八品以下 及庶人之子”。學習要求: 凡書學,石經三體限三 歲,《說文》二歲,《字林》一歲。書學學生也參加科 舉考試,其方法是: 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度《說 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當然,除書學館,國子學、太學、四門學三處的學 生也必須學習訓詁和書法,其中要求 : “學書,日紙 一幅,間習時務策,讀《國語》、《說文》、《字林》、《三 蒼》、《爾雅》。”上行下效,地方州縣也與國子類同, 在地方上也推行中央的辦學方式。 唐朝政府還為書法家設立專門的官職,虞世南、 褚遂良、柳公權等書法大師都先後擔任過“翰林侍 書”這一職務,為太子諸王教授書法,朝中高官貴族 子弟則在弘文館、崇文館習書。據記載,太宗貞觀元 年( 公元 627 年) ,詔令現職之京官,不論文職武職, 凡列五品以上,“性愛學書,及有書性者”,皆準到弘 文館聆聽書法之講授,敕由歐陽詢、虞世南負責教示 楷法,故使士庶之學書風氣大為振奮。 唐代書法教育思想專尚法度規矩,尤其重“楷 法”。弘文館和崇文館的學生們被要求: 所學經業, 務須精熟,楷書字體,皆得正樣。唐代的書法成就和 唐詩一樣,異常光輝奪目。中國書法藝術和書法理 論,自晉代以來在唐朝發展到頂峰,產生了諸多書法 藝術家和書法理論家。翻開隋唐藝術史,在璀璨奪 目的藝術瑰寶背後,體現了體制完備的藝術教育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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