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檢察檢察官說法:審判程序違法監督

撫順檢察檢察官說法:審判程序違法監督

審判程序違法監督

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採用適當的監督手段,對人民法院審判程序中的違法行為予以督促糾正,即為審判程序違法監督。

首先,檢察機關可以監督的審判程序違法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及《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九條中,均詳細列舉了審判程序違法的主要情形。從時間範圍上看,審判程序違法行為的發生始於原告向法院起訴,止於法院作出裁決的全過程;從表現形式上看,該違法行為既可以法院的名義表現出來,也可以審判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表現出來。因此,對人民法院在立案、送達、開庭、審判、調解等環節中出現的,可能導致訴訟參與人程序性權利受到影響的,均為檢察機關可以監督的對象。

其次,檢察機關對審判程序違法的監督方式

民行檢察業務的主要監督方式有抗訴、提請抗訴、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及向有權機關移交職務犯罪線索等。

選擇何種監督方式,取決於審判程序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對司法公正權威的破壞性,以及違法行為的時效性等因素。若該程序性違法行為涉及到程序正當性價值判斷的,該違法行為已發生且裁判結果已生效,應選擇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等剛性監督方式;若該程序性違法行為不涉及程序正當性價值判斷又不影響訴訟結果的,違法行為發生後,應選擇一般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柔性監督方式;若該程序性違法行為涉嫌違法、違紀,應向有權機關移交相關線索。

再次,檢察機關受理審判程序違法的監督渠道

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最後,典型案例權釋檢察機關對審判程序違法監督的實效

2015年底,撫順市某公司認為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存在程序違法情形,向撫順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受理後,通過調取查閱該案的裁判卷宗,發現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該起撤銷仲裁裁決糾紛後,將該案以移送函的形式移送至該院執行局。

該院審查後認為該案存在程序違法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因此,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將案件直接移送給該院執行局明顯違法。該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中止執行程序,恢復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的審理,並以法定的方式結案。該檢察建議已被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全盤採納,收到良好的監督效果。

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檢察機關對審判程序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利於斧正扭曲的審判程序,使程序正義在檢察監督環節中得到進一步的延伸,這不僅是我們檢察機關應予捍衛的職業操守,更是為推動法治社會進程應盡的一份職責!

親愛的檢察官們,讓我們行動起來,攜起手,一起捍衛這神聖的程序正義吧!

來源丨撫順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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