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為什麼要構建上市離岸控股公司+上下層離岸公司的架構?

「VIE」為什麼要構建上市離岸控股公司+上下層離岸公司的架構?

第一,設立上市離岸控股公司的上層離岸公司架構可以避免境內股東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便於它們今後通過上層公司轉股退出,而不用去轉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為轉讓後者將面臨更嚴格的法律監管。同樣,上市公司要剝離或轉讓某些營業或資產時,可以在其下層離岸公司層級進行操作,而不用上市公司作為主體進行。

第二,基於不同的股東可能有不同的計劃安排,比如某些股東可能會涉及遺產繼承或私密性的考慮,通過離岸信託的方式代名持有股權,或者某些股東屬於一致行動人,他們可以在一個離岸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的情形下一致行動。他們內部的事務只需要在上層公司內部解決,而不用放在上市公司層面進行。

第三,對於上市離岸控股公司而言,它所在的司法區域可能便於上市,但可能在其他方面則並不具有優勢。比如政府規費高昂、法律監管嚴格、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並未簽署有稅收協定從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例如開曼並沒有與中國政府簽署有關的稅收協定,基金是簽署了稅收信息交換協議)。在其之下選擇設立下層離岸公司架構,可以減少或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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