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口浪尖上的“陰陽合同”

如果崔大哥所曝光的內容屬實,那麼該藝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風口浪尖上的“陰陽合同”

很大程度上是不會的,因為不同於當年的“劉曉慶偷稅案”,適用的條款已由當年的97刑法中“偷稅罪”變為了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逃稅罪”。

我們可以明顯看到:(1)從罪名上看變輕了;(2)增加了初次違法免罪規定,即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風口浪尖上的“陰陽合同”

但如果該藝人確實存在逃稅行為,稅務機關會讓他補繳鉅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同時給予行政處罰。如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仍逃稅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的刑責追究前置程序與納稅人不同,“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逃稅罪。

風口浪尖上的“陰陽合同”

根據合同內容,該藝人收到的是現金(稅後)款,則其本人或其經紀公司/工作室也有可能沒有逃稅,而影片出資方為少繳稅款,可能存在影片出資方代藝人虛假申報的逃稅行為。如果影片出資方此類逃稅需要該藝人或其經紀公司/工作室配合的,即該藝人明知道對方逃稅,進而自己或通過其經紀公司/工作室參與指示、策劃、配合的,即使其本人表面上沒有逃稅,但如影片出資方或藝人的經紀公司/工作室構成逃稅罪的,該藝人與其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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