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課堂」什麼是競業限制?看完這則真實案例您就明白了!

「普法课堂」什么是竞业限制?看完这则真实案例您就明白了!

點擊藍字關注我們

2017年2月12日,對於王誠(化名)而言是一個特殊的日子,這是王誠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天。清晨,王誠早早端坐在電腦前,雙手磨搓著,手心處沁出微汗,王誠深深的吸了一口氣,慎重的向數家互聯網企業發送了求職郵件。看著電腦上顯示出的“郵件發送成功”,王誠如釋重負,攤靠在椅背上,陷入了回憶。

「普法课堂」什么是竞业限制?看完这则真实案例您就明白了!
「普法课堂」什么是竞业限制?看完这则真实案例您就明白了!

職場小白,鬥志激昂

2010年5月中旬,王誠終於成功拿到了L公司的Offer。2010年7月1日,王誠剛剛畢業,立即與L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誠擔任技術工程師,月工資一萬元。同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載明在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兩年內,王誠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而L公司需向王誠支付每月三千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且如王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王誠需返還己經收取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並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初出茅廬,鋌而走險

2015年年初一家獵頭公司找到王誠,表示白雲公司願意重金聘請王誠擔任其公司的技術總監,工作內容與在L公司的基本一致。次日,L公司人事向王誠發送電子郵件,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15年2月12日解除,但告知其離職後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王誠此時方想起自己入職之初簽署過《競業限制協議》。這可如何是好?最終,王誠抱著僥倖心理於2015年3月1日入職白雲公司。

入職三個月,平安無事,L公司按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直到2015年7月1日清晨,王誠突然接到了仲裁院的電話,仲裁員告知王誠,L公司已經以其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申請勞動仲裁。王誠十分詫異,自己入職以來從未與L公司有過交集,L公司是從何知曉自己的就業動向呢?原來2015年5月中旬,王誠曾代表白雲公司參加了一次互聯網行業交流會,當日L公司恰巧在同一大廈的同一樓層的相鄰會場舉辦新聞發佈會,而王誠出入會場的過程中恰巧被L公司的人力總監張信看見,並對王誠的整個發言進行了錄像。

面對L公司出示的證據,王誠無言以對,承認自己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但希望能夠協商解決。L公司念及王誠態度良好,表示願意放棄違約金,但要求王誠返還已經收到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王誠表示同意,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職場老炮,再次涉險

王誠從白雲公司離職後,轉行從事了銷售工作。2016年2月王誠再次入職一家互聯網公司-小草公司,擔任技術總監。小草公司是互聯網行業內一家名不經傳的小公司,王誠相信這次肯定不會被發現。

不成想半年後王誠入職小草公司的消息再次被L公司知曉,2016年9月L公司再次申請仲裁,但仲裁階段L公司無法證明王誠入職了小草公司,最終仲裁駁回了其申請。L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提起訴訟,同時申請法院調取王誠的社保繳費記錄,法院予以准許,但調取的結果顯示,小草公司並未為王誠繳納社保。一次偶然的機會,L公司得知小草公司所在大廈的物業公司規定,凡在該大廈辦公的人員,如需停車均需辦理停車證,同時需要出具在職證明,以證明其為大廈內用人單位的員工。

L公司立即再次申請調查取證,法官前往大廈物業公司處調查取證,卻發現王誠並未辦理過停車證。隨即法官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查找到了小草公司辦理飯卡的人員名單,該名單加蓋小草公司公章,並載明“以下人員均為我公司員工,請配合辦理飯卡”,王誠的名字和身份證號赫然顯示其中,再經查詢,每月月初小草公司都會向王誠的飯卡中轉賬支付300元,備註為飯補,且每月都有不定額的消費。

面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王誠無言以對,只得承認自己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最終,法院判決王誠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同時支付違約金3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官釋法:誠信精神與違約責任

「普法课堂」什么是竞业限制?看完这则真实案例您就明白了!「普法课堂」什么是竞业限制?看完这则真实案例您就明白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轉自 | 中國普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