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41期:沒有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買房,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一件舉足輕重的事情。在選房的時候,購房者大都把精力集中在房屋的價格、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質量、戶型、物業管理等問題上,而對於房產證,人們認為這是最不會出問題的一項,因為交易房屋的大前提就是要具備房產證,怎麼可能沒有呢?


但是,事情的發展往往出乎意料,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每日一法第341期:沒有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還有效嗎?

於先生和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究竟有效嗎?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中,雖然,張先生的房屋因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不得轉讓,並且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


但是,強制性規定分為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在性質上應屬於管理型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所以,張先生和於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有效。


法院怎麼判?


經法院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合同不會因賣房人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而無效,但因張先生未取得所有權證導致於先生無法辦理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二人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張先生返還定金5萬元、支付違約金4萬元、賠償居間服務費3.3萬元。


在這裡為大家提個醒:


在買房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前,一定要仔細核查房屋的權屬情況,尤其是要求出賣人出示房屋產權證書原件並仔細核查。

並且,為了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要購買。既不能辦理貸款,還要一下拿出不少積蓄,到時候出現於先生這樣的情況,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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