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17期:學校應該如何應對校園暴力?

案例回放

2010年5月20日,xx大學高數教師李某參加全國教育學會組織的學術研討會。事先未向學校請假,也沒有其他教師換課,致使他所任教的兩個班各有一節課沒有上。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學校扣發其當日的工資和本月全勤獎,並在全校職工大會上提出批評。

李某對此不服,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理由是依據《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要求返回扣發的工資和獎金,在全校職工大會上取消對其所作的批評。

案例分析

本案中,教師李某的行為違反了

《高等教育法》、和《教師法》中關於教師教育教學義務的有關規定:

教師應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並以此安排好,組織好自己的教育教學工作。而學術自由權是有限定的,是在教師完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才能進行的。


李某未經請假且不和其他教師串課,嚴重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導致無人給學生上課,受教育權的剝奪,造成了嚴重的教學事故,應給與相應的處罰。對李某的處罰,學校做出的決定是其依法治教的具體體現,應予以維持。

啟示

高等教師必須加強法律修養,嚴格履行教師義務,按照法規從事學習、學術活動;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在保障教學活動的有序進行的同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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