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講解送購物券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90%的會計都會算錯

1、送客戶購物券1000元,我公司承擔並代扣個稅是1000*20%,還是1000/(1-20%)*20%呢?

答:這是個很簡單的問題,但是卻經常出錯,曾經看過其他人寫的類似文章,直接寫按1000*20%=200元計算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第50號)規定了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單位承擔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款公式:

(1)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不含稅收入)-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因此,對於本例,單位承擔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款公式:

(1)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不含稅收入÷(1-稅率)=1000÷(1-20%)

(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250*20%=250

(3)實際支付客戶購物券1000元

2、如果購物券購買價實際為800元,是否還是按1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如果購物券購買價實際為800元,按實際價800元替換10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發放給客戶的購物卡應以實際購買價800元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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