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武長順送金條美金的商人獲刑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孫賀明、萬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單位行賄二審刑事判決書》,已被判死緩、終審監禁的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的部分案情得以披露。

給武長順送金條美金的商人獲刑

判決書顯示,為了獲得武長順的幫助,天津商人孫賀明向武長順行賄了人民幣、美金、金條等共計647萬餘元。

武長順被判死緩終身監禁

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宣判,法院決定對武長順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42億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440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武長順為使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摺合人民幣1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對他人採取刑偵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託,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商人給武長順送金條美金

天津萬森投資有限公司於2012年7月18日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孫賀明。2013年7月更名為天津萬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同年12月9日更名為萬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2月27日更名為萬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森公司)。

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萬森公司董事長孫賀明讓時任天津市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的武長順對萬森公司在借款、開發房地產項目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武長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萬森公司的借款、開發房地產項目等事宜提供了幫助。2013年至2014年期間,孫賀明通過劉某先後二次送給武長順人民幣600萬元;孫賀明又在武長順家中、天津市公安局辦公室等地送給武長順13萬美元和價值人民幣29.5萬元的金條10根,以上共計摺合人民幣647.815萬元。

給武長順送金條美金的商人獲刑

一審法院認定萬森控股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孫賀明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揭發他人受賄認定為立功

宣判後,孫賀明上訴到鄭州中院,孫賀明認為自己具有揭發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情節,請求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在二審中,鄭州中院也對這一部分進行了確認。不過鄭州中院認為,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不屬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法不構成重大立功,孫賀明的檢舉行為應認定為立功。

鄭州中院認為,被告單位萬森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孫賀明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實施行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原判認定萬森公司、孫賀明犯單位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孫賀明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其行為構成立功,可從輕處罰;萬森公司已將罰金全部交納,可對孫賀明酌情從輕處罰。

鄭州中院最後撤銷了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對孫賀明的量刑部分,孫賀明犯單位行賄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零10個月。

校對 |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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