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以未取得銷許為由取消合同該怎麼辦?

市民田先生諮詢:2011年9月,我購買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書面告知是大產權,我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開發商一直沒給我過戶。今年開發商突然起訴我,案由是確認合同無效,開發商稱銷售許可證一直沒有取得。我這才知道房屋性質是小產權。我應該怎麼辦?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所以商品房無論是大產權還是小產權,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均適用該規定。開發商作為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例如證明涉訴房屋的產權性質的確屬於小產權等。田先生可主張其對合同無效並無過錯。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田先生可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出售房屋,造成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田先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最終由法院作出相應判決。鑑於當前執行環境一片大好,如開發商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田先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田先生考慮維權週期較長,也可以與開發商達成和解,但是建議以一次性收到款項為和解條件。

轉自:天津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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