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法官告訴你 從校園欺凌案件中學到什麼

以案说法|法官告诉你 从校园欺凌案件中学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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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夥同杜某(女,15歲)、趙某某(女,15歲)、武某(女,16歲)、胡某某(女,16歲)、王某某(女,15歲)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區海洋館北側紫御府附近,採取扇耳光等方式,無故對被害人廉某某(女,15歲)進行毆打,並將部分毆打經過拍攝成視頻上傳至互聯網,情節惡劣。劉某某、鄔某某、賈某於2015年4月18日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及趙某某、武某、胡某某、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廉某某人民幣52000元,並獲得其諒解。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夥同多人隨意毆打未成年被害人廉某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三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且三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已獲得其諒解,在量刑時亦可酌予考慮,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鄔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賈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宣判後,劉某某、鄔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夥同多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未成年人廉某某,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劉某某、鄔某某、賈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已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且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一審判決根據劉某某、鄔某某、賈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考慮到相關量刑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量刑適當,故上訴人劉某某、鄔某某以及鄔某某的辯護人關於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於鄔某某的辯護人所述鄔某某沒有前科劣跡、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家庭、所受教育情況,不屬於法定的從輕情節,亦不是可以減輕其罪責的理由,不予採納。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延伸

以案说法|法官告诉你 从校园欺凌案件中学到什么

2016年11月23日,劉某某、鄔某某、賈某尋釁滋事案一審宣判現場

為貫徹落實《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中“各地要在專項整治的基礎上,結合典型案例,集中開展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要求,海淀法院結合本案反映出的未成年學生法治教育方面的問題,於宣判後向海淀區教委發送“以此案為警示,集中開展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系列活動”的司法建議,表示願與區教委形成合力,共同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各部門共同努力下,發生在中小學生之間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初步遏制,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由於在開展道德法治教育、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校園欺凌事件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統計顯示,海淀法院審理的校園暴力犯罪,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且70%的案件為共同犯罪,犯罪主體集中在在校男性未成年學生,約20%存在較為惡劣的侮辱行為。

本案屬於典型的因校園欺凌引發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劉某某自述上學期間也曾遭遇過校園欺凌,打人者也未受到任何懲罰。而被害人廉某某此前也曾召集他人去向對方“示威”。海淀法院總結以往審理的涉校園欺凌刑事案件的經驗,結合轄區中小學眾多的特殊區情,發揮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即已開展人民法院與校園法制共建的傳統優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探索出以“法制校長”和“親職教育”兩項特色工作為抓手,建立與教委、學區、學校的聯動機制,針對學生、家長、老師三類群體,分別開展普法教育、親職教育、依法治校理念教育的“2+3+3”校園暴力預防機制。該預防機制,從事件發生即先期介入矛盾化解,從學校入手,避免事件升級;在審判過程中輔以特色教育工作,堅持“寬容但不縱容”的原則,該做法得到了涉事少年、監護人、學校的多方認可,也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文 |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張瑩)

錢某等7天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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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錢某、孫某、周某、鄭某、張某、馮某、沈某等採用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鑑於除被告人沈某外其餘6被告人犯罪時均系未成年人,錢某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依法判處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判處被告人孫某、周某、鄭某、張某、馮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教育意義

這是一起發生在校園外的校園欺凌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均為在校學生(職業中專、大中專院校),因被告人錢某聽說楊某說其壞話,即糾集7名同學對楊某進行侮辱和毆打,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4天4夜,性質非常嚴重,情節非常惡劣!在這4天4夜當中,被害人身體上遭受的傷痛和精神上受到的折磨,用什麼樣的文字都難以形容,被害人用多長時間才能走出驚恐屈辱的心理陰影,常人亦未能預知。本案8名參與者中,除1人未滿16週歲不負刑事責任外,其餘7人均被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無疑,他們淡忘掉這段經歷,再次揚起人生之帆破浪前行也需要一定時日。而且,此案牽動被告人、被害人雙方數十名近親屬,他們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四處奔走,為孩子們擔驚受怕、寢食難安、備受煎熬。

這個案件留給我們以下幾點啟示:

1.父母應加強對孩子假期活動的監管。在放假期間,孩子們離開學校,迴歸家庭。由於缺乏老師監管,父母又忙於自己的工作,他們的自由度比在校期間大很多。如果父母的監管跟不上,放任孩子自由行動,就可能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數名被告人4天沒有回家,完全處於無人監管的失控狀態。如果父母能夠實施有效監管,也許他們就沒有機會參與犯罪。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縱使父母再忙,也不能忘了孩子,忘了把孩子帶到世上應承擔的責任。在假期中,父母要為孩子制定學習、生活計劃,按照休閒、健康、學習、安全的原則,合理安排假期活動。父母要時刻關注孩子的行蹤、行為,時刻和孩子保持聯繫,並要求他們按時回家,防止出現監管盲區和死角,不給孩子留下犯錯誤甚至違法犯罪的機會。

2.要加強對孩子擇友交友的教育。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學生時期,孩子們不知道哪些人可交、哪些人不可交,他們完全憑天性選擇朋友,難免誤入歧途、荒廢學業,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青少年通常不知道怎麼把握交友的尺度,判斷朋友的好壞,不知道應當為朋友提供哪些幫助,有時糊里糊塗就成了別人違法犯罪的幫兇。因此,父母要多留意孩子身邊的玩伴,通過孩子、學校和其他家長等渠道,多瞭解孩子玩伴的情況。對於品行好的玩伴要告訴孩子為什麼可以和他們交往,對於品行不端的玩伴要教育孩子為什麼不能和他們交往,使孩子逐漸明白擇友的標準,學會獨立自主地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學會判斷什麼人可交、什麼事可做,防止因交友不慎走錯路、做錯事。

3.要加強對孩子基本行為規範的教育。人生在世經常與人交往,需要懂得與人交往的基本常識。如:維護他人的人格尊嚴、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等。此案中,8名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挾持其4天4夜不能回家,嚴重超出與人交往的基本規範和一般認知。這種行為不僅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和懲罰,而且應當受到道德的譴責與批判。在與人交往方面,沒有高深的道理,有的只是對生命的敬畏,對人的基本行為規範的遵守。建議父母勞作之餘,多跟孩子談心,讓孩子時刻感受到父母的溫暖,教育孩子如何做人處事,知榮辱、思進取,善待他人,拒絕冷漠。

(文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庭長 張雲龍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審判員 多甜甜)

侯某故意傷害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某、被害人譚某均為某職高機電班高二學生。2015年9月6日中午,班主任在教室發現譚某課桌上有香菸,予以沒收並對譚某進行了批評。譚某懷疑係侯某將煙從書桌內拿出以致被老師發現,因而下午在校門外向侯某詢問,侯某否認後,譚某用手掐住其脖子繼續質問,侯某掙扎開後往學校方向跑,發現譚某仍在追趕自己,遂轉身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刺譚某左胸一刀,譚某被刺後逃跑過程中倒地,隨後因心臟破裂當場死亡。

侯某發現譚某倒地後,即返回學校電話告知父親事情經過,並在校內等候直至公安機關到場。侯某當庭未作辯解,其父母於庭審後向被害人父母下跪,稱“沒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侯某家境一般,其父母舉債賠償。

裁判結果

本案被告人侯某未成年,系初犯、偶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侯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侯某及法定代理人未上訴。

成長背景

本案根據庭前社會調查、庭審和判後回訪可知,侯某身體瘦弱,敏感寡言,其父母亦內向少言,在侯某童年被同學打哭時,只是勸其“躲著點兒”。侯某初一學習成績名列前茅,其自述“可能因為不大合群”,故而持續受到同班體育生及其他不良行為學生的拳腳或言語欺侮,成績逐漸下滑。期間侯某因父親身體不好,不願父母擔心,回家前會特意遮掩捱打的痕跡;曾報告老師,老師批評過欺凌者後自己反而遭受更嚴重的打罵。侯某庭審後表示“告訴老師也沒用,管不了,老師也害怕那些學生”;侯某曾試圖自救,採取了鍛鍊身體並買武術書籍自學的措施,但並未奏效,後期侯某看到不良學生成群出現,就會出現“牙齒打戰”的身體反應。升入職校後,需遠離父母住校,侯某購買了一把彈簧刀,平時放在宿舍行李箱,在離開校園時會攜帶用於“防身”。案發當天被害人譚某掐住其脖子推倒在地時尚能剋制,但逃跑時發現譚某仍緊追其後,感覺自己“不能無故受到欺負”,遂掏出刀具捅刺。在譚某倒地後,侯某返回學校致電其父,電話裡陳述也是“有人欺負我,我把他捅了”。

典型意義

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所謂“法律意識淡薄”的學生因“瑣事”而致的校園內激情犯罪,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亦較為簡單,但究其實質,本案實際上是典型的校園欺凌受害者的“反擊”行為,深入分析案件背後的原因,對預防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具有參考意義。

1.對具有“欺凌”性質的行為應有必要懲戒

在校園欺凌事件中,施暴者、被欺凌者、圍觀者甚至知情者都參與其中,無論是校方還是公權力機關對施暴者的處理結果,對每個人都是一次生命教育和尊嚴教育的契機,最終會影響每個參與人對規則和秩序的認知。所以,對利用生理或社交力量等不對稱的優勢實施的欺凌行為,應及時作出必要懲戒,重者應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輕者可記過、責令勞動和家長陪讀等,一方面讓施暴者以處罰後果反省自己行為的失當性,從中“有所悟”,另一方面讓被欺凌者的權益得到維護,感到“有所護”,也為其他學生提供一個行為導引,行動“有所促”,共同成為構建社會良好秩序的一份子。司法體系主要通過對觸犯刑法的欺凌者進行懲戒以達到教育和防範的目的,對於一般不良行為、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等加以防治,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公安管理機關和社會服務體系等全面發揮作用。

2.被欺凌者應當受到足夠關注

3.防治校園欺凌措施應“求精求細”

通常的校園欺凌事件,都會導致被欺凌學生不同程度的沮喪、驚懼、自卑等情緒,由此亦可能產生報復、自殘、自殺甚至轉而攻擊更弱小者等次生問題。施暴者,實際上也應看作是家庭撫養和教育失當的受害者,深究下來其背後常伴有功能不全的家庭、缺乏認同和接受的學校、緊張疏遠的人際關係和根深蒂固的生活惡習等。

學校應承擔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責,做到“謹慎處理、科學對待、長期防控”。首先,應設立應對校園欺凌的機制,並鼓勵學生第一時間上報,與公安機關通氣,並根據情況作出進一步處置。其次,對有違規或不良行為的學生,應結合家庭撫養情況和心理狀態進行矯正,包括對家長管教方式予以指導。對人格還未完全定型的青少年欺凌者,更需要“拉一把、扶一下”—老師可在他們擅長或喜歡的一些事項上給予必要的肯定和接納,有利於使這些在校園內邊緣化的學生獲得一定程度的存在感,從而幫助對其行為問題的改善。若行為問題較嚴重,應建議家長為其尋找專門青少年心理輔導等。再次,學校對於被欺凌學生應耐心傾聽訴求,配以心理輔導。最後,“養正於蒙”,及早對兒童開展生命和尊嚴教育、規則和底線教育、共情和感恩教育,為日後樹立法治觀念打下堅實基礎。(文 |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高廣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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