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之廣告主行為

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至今施行已有近三年時間,相較於之前的舊《廣告法》,新法對廣告領域的各項問題有了更為明確的界定及規範要求。面對潛在利益,將廣告作為促銷手段的商家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多存在越界行為。那麼針對琳琅滿目的廣告,何種行為可能導致商家承擔不利後果?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又包括哪些類型?

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之廣告主行為

一、過分誇大產品功效或者虛假宣傳

按照新《廣告法》第二條的界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即產品的生產或者經銷方往往扮演者廣告主的角色。為了吸引潛在客戶,廣告主在廣告內容對產品的介紹上,往往採用誇張的方式來放大產品優點。這種誇張的手法本身無可厚非,但將強身健體的保健功能描述為對某種疾病效果顯著、藥到病除就超出了可以適當誇張的範圍,極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同時,最近沸沸揚揚的鴻茅藥酒事件中,鴻茅藥酒本屬於藥品行列,按照相關規定應在說明書上標明禁忌人群及注意事項。但鴻茅藥酒在各種形式中將自己定性為保健品,“老人和婦女均可使用”,不斷通過各種形式弱化其藥品屬性。新《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第二款明確規定,虛假廣告包括“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鴻茅藥酒弱化自身藥品屬性,在廣告中模糊概念以保健品宣傳出售的廣告行為,顯然因此受到了處罰。而這種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屢見不鮮。

二、侵犯用戶的選擇權及數據隱私,強制投放廣告

日常生活中不論是網頁、郵箱或者進行賬號註冊時,大多用戶都碰到過選擇關閉廣告信息卻鏈接跳轉至內容頁面;郵箱被投放大量內容為各類廣告宣傳的垃圾郵件;賬號註冊被強制勾選接受某類信息的推送。這些看似不起眼的點滴細節,實則是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的體現。根據《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及第二款“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可見,至少在用戶明確決絕接收相關廣告內容後,任何人不得再次向其推送相關內容,否則作為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

三、盜用他人形象,捏造代言人

可見,由廣告主引發的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在廣告領域數量繁多、形式多樣。這種行為既不利於消費者即時甄別有效信息、選取合意產品,也不利於廣告行業的良性發展。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的整治隨著新《廣告法》的施行在逐漸推進,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這些廣告常見不合規問題會逐漸無處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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