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買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導讀】

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建立一種基金或制度,在勞動者因年老、生育、患病、傷殘、失業、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工作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異地買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

李某於2003年9月入職深圳某A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沒有依法為原告參加社會保險。2015年7月12日,李某以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18023.65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提出,已為原告購買社會保險,向法院提供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參保證明》,時間是2010年5月至2015年6月,單位北京市某B有限公司。公司主張深某A公司是集團總公司,出於穩定用工的目的,故以該公司名義為原告在北京市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對於購買社保的地點沒有約定。

異地買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決結果】

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院判決支持了黃先生要求的18023.65元經濟補償金。

異地買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依法負有在其所在地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義務,該義務不得擅自通過任何形式予以免除。

企業為參保人繳納社會保險,就意味著企業承認了與該人的勞動僱傭關係,即該“參保人”是該企業員工。如果日後,代繳納社保員工生病、工傷意外、甚至勞資糾紛“碰瓷”都會對承保企業造成風險。也就是說,代繳並不能代替用工企業免除社保的責任,一旦發生,企業就會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異地買社保,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提示】

根據多個相關案例的勞動仲裁發現,許多小型掛靠公司,在勞動合同、工資證明手續齊全的情況下,依然難以在社保部門通過審核,許多公司就鋌而走險,違規操作。如果是違規開辦掛靠公司,那麼參保人的“掛靠參保”就是無效參保,嚴重損害了參保掛靠人員的合法權益,社保部門會進行嚴肅查處,屆時,企業需退還參保人的社保,並被吊銷企業經營資質,得不償失。

因此,提醒企業,不可圖眼前一時之利,而忽略了對潛在風險的認知,想要最大限度的規避企業風險,就需要對勞動法有全面的瞭解,在勞動法框架內從事企業經營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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