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肆意闖入別人家中,後果很嚴重

英國首相威廉·皮特說過:“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裡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屋子可能很破舊,屋頂可能搖搖欲墜;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國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房子的門檻。”

這就是“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諺語的來源。

很長時間以來,這對我們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尤其在我們的傳統觀念中,還沒有將他人非法侵入自己住宅或自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這件事看的那麼嚴重。

司法實踐中也體現出我們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寬容。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但實踐中,到別人家中隨意滋擾,鬧個事,打個架,除非出現嚴重後果,又有幾個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出警,大多也是勸解、警告一下,來個行政處罰了事。所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即使不能說是一個沉睡的罪名,也在半睡半醒中間。

相信很多人遇到過,別人到你家中滋事,首先動手,你反擊把別人打傷了還被追究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你辯稱對方是非法侵入自己住宅,你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卻常常不被採納。當然,這也與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法條被稱為“沉睡的法條”有關。

當然,最近幾年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越來越多,但相對於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被定罪的比例還是相當的小。

最近北京法院集中發佈的幾個判決,似乎反映了司法高層對這一罪名適用的態度。儘管這些判決主要針對的是強拆過程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但對其他的普通侵入住宅行為指導意義是相同的。

所以,經常遭遇被他人非法侵入住宅以及經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要引起重視了,有必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什麼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非法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或進入他人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追究非法侵入住宅者的刑事責任?

一般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為犯,意思就是隻要違揹他人意願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或者進入他人住宅後,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就可以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責任,不要求必須有其他嚴重後果。

但刑法具有謙抑性,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都會被定罪量刑,還是要求情節相對嚴重。司法解釋沒有對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標準作出特別規定,可參照同為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並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而進入他人住宅的緊急避險行為。

強調一點:與住宅的主人有糾紛等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解決,不是可以隨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理由。甚至租客欠繳房租,房東也不能因此而隨意侵入租客的居住空間。

下面的刑事判決,是對強拆者發出的警告,當然也是對其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發出的警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京03刑終279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輝,男,48歲(1970年3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穆陽,北京正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季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於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4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季輝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季輝,並聽取了季輝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

北京安華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被告人季輝清理北京市朝陽區××小區小三樓三層的住戶。2016年7月18日10時許,季輝指揮三十人左右,使用暴力手段強行進入小三樓三層劉某、宋某、王某1等八戶居民家中,強行將屋內人員帶至樓外,強行將部分住戶家中的物品搬出,期間將宋某打傷。經鑑定,宋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後被告人季輝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劉某、王某1、張某1、宋某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證人王某2、申某、高某、張某2的證言、監控視頻、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診斷證明書及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價格評估結論書、北京聯合收割機發展集團住房協議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破字第6623號裁定書及附件、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1)東執字第2557-2號執行裁定書、房屋租賃合同、朝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110”接處警記錄、到案經過、被告人季輝身份證明、被告人季輝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等證據。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季輝法制觀念淡薄,指揮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強制將他人從家中帶走,其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應予懲處。季輝在公安機關有一定的認罪表現,對其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季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上訴人季輝的上訴理由是:案發時其受安華圖公司領導李某某委託與××小區小三樓三層住戶商談騰退事宜,現場的其他人員是李某某找來的,其沒有在現場指揮這些人非法侵入住戶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戶堵在三樓樓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戶住宅,希望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判相同。二審期間,上訴人季輝及其辯護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證據。經審核,原判列舉的各項證據,經一審法院開庭質證屬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季輝指揮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根據季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季輝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袁 冰

審判員 陳旭豔

審判員 于靖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江鳴鶴

濰坊|肆意闖入別人家中,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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