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駕曝光臺(5月31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四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家庭是快樂與歡笑的殿堂,可是酒後駕駛行為卻往往會毀掉一個甚至幾個家庭。酒後駕駛的後果十分慘重,對家庭的影響也十分嚴重,甚至還會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交警日復一日嚴查酒駕,是為了司機朋友們能夠認識到酒駕的危害,是為了大家能夠自覺養成“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習慣,是為了千千萬萬個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為了千千萬萬個小家的幸福安康,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為了家庭的幸福,請司機朋友們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自覺拒絕酒後駕駛行為,拒絕超速行車,拒絕超員載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名單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吉州交警大隊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5月31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四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黃愛君,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4月24日酒後駕駛贛D58H75號小型轎車至中山東路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袁智華,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4月25日酒後駕駛贛D89979號小型轎車至石陽路口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梁繼文,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4月25日酒後駕駛未年檢的贛D33136號小型轎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5分、罰款1700元。

蘆海金, 江西省樟樹市人,於2018年4月26日酒後駕駛贛D1L707號小型轎車至石陽路口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魯普華,吉安市遂川縣人,於2018年4月27日酒後駕駛贛D5R718號小車轎車至吉安北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葉挺, 吉安市永新縣人,於2018年4月27日無證、酒後駕駛贛D13P18號小型轎車至吉州大道處時,長岡北路口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2500元。

梁小勇, 浙江省溫嶺市人,於2018年4月27日酒後駕駛贛D10658號小車轎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張瀚霖,吉安市萬安縣人,於2018年4月28日酒後駕駛贛DK9316號小型轎車至井岡山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王銀平,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4月24日酒後駕駛贛K3F977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至吉安南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熊建輝,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4月24日酒後駕駛贛DN5V3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賢金,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4月25日酒後駕駛贛DPS922號普通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桂泉, 吉安市吉安縣人,於2018年4月27日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吉州大道長岡北路口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昭紅, 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4月27日酒後駕駛贛DN7N1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興芳, 吉安市吉水縣人,於2018年4月27日酒後駕駛贛DP424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光富, 吉安市吉安縣人,於2018年4月27日酒後駕駛贛DN56D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孫建兵,吉安市吉州區人,於2018年4月24日無證、酒後駕駛燃油助力車至吉州大道處時,被吉州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罰款17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5月31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四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吉安酒駕曝光臺(5月31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四十九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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