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離婚期間妻子借40萬元買房,這錢到底該誰還?

木子娜26

可能大部分對於這件事的第一反應就是,既然這是夫妻關係仍然成立的時候發生的事情,那麼所欠的40萬元就屬於夫妻共同的欠款,需要夫妻共同償還,但事實並不是這樣的。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這件事吧。瀋陽的張女士和陳先生是夫妻關係,但是因為感情不合,陳先生早在去年就已經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因為女方不同意,所以被駁回了。但是在這期間,張女士向朋友借了40萬元,並且拿出了自己的存款給兒子買了一套房子。

可是,借款到期以後,張女士卻無力償還這筆欠款,最後借款人將這對夫妻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兩人一同償還。但是,在這其中,陳先生既沒有參與張女士借款的過程,甚至根本都不知道張女士借款的事實,所以認為這筆錢不應該由自己來分擔。

但是張女士卻認為既然是夫妻關係,這個借款就應該雙方共同償還。最終,在法院的判定下認為,這個40萬元的借款是張女士的個人行為,與對此一無所知的丈夫陳先生沒有關係,法院判定張女士獨自償還欠款。

其實,這件事大家忽略了一個事實就是,在整個過程中,陳先生是不知情的情況,既沒有參與商量也沒有了解到整個過程,所以這只是婚內夫妻雙方的個人行為,並不能構成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這種情況下都要夫妻共同承擔的話,那麼將來只要夫妻一方隨意向別人借款,最終另一方都要承擔還錢的責任,那這樣對夫妻中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遼瀋晚報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借錢買房這回事,丈夫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話,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誰借錢,由誰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取決於兩個條件:一是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後續獲得追認;二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本案中,妻子為兒子購房也屬家庭重大事項,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妻子單方借款不構成家事代理。同時,妻子為其子購房並非履行法定撫養義務,其借款未用於家族共同生活,且並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本案中既沒有體現共同意思表示,又不是用於家庭日常所需,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在鬧離婚期間,就是說還沒有離婚,妻子向好友借錢40萬給兒子買房。

給兒子買房,兒子是你們倆的。鬧離婚沒離婚,夫妻還在法律範圍之內。所以把夫妻倆都告上法庭共同負擔房款,別說女方有否其他目的,以事論事,我認為告的合理,這錢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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