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消失案裡的銀行真的無責嗎

2014年,一名儲戶在山東鄒平農商行下屬的一處營業網點辦理了存款業務,並且當場拿到存單。一年之後的2015年,當該儲戶拿著到期的存單要求取錢時,銀行方面卻告知儲戶這張存單是假的,要求儲戶到警方報案。

這起“銀行存款消失案”一度鬧得沸沸揚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顯示,原來這是一起由銀行工作人員和外界人員共同謀劃實施的偽造金融票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行長段某多次為楊某公司融資,欠下鉅額高利借款無法歸還,兩人遂決定非法融資。包括5名銀行工作人員在內的14名被告人,以高息“存款”為名義,先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億。

段某、楊某等人分別被判處相應有期徒刑和罰金,但尚有1.6億資金未被追回。蒙受鉅額損失的受害人已經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但法院不予受理。

這27名受害人如果能夠判斷這是段某、楊某所實施的犯罪騙局,他們自然不會上當受騙。在他們看來,高息攬儲分明就是銀行方面的“組織行為”。銀行網點是真的,銀行職員是真的,開具的存單也蓋著相關銀行的業務印章。作為相對弱勢的個人,他們根本沒有能力區分他們的存款是存到了銀行,還是給了騙子。

針對受害人的多次起訴,法院方面多次予以駁回,其理由是最高法就此已經有相關司法解釋。的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中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這個司法解釋是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則性規定,其目的在於明確刑事訴訟中已經對相應財產保護作出安排,被害人無須另行提起關於此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對相關銀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可以看做是刑事案件之外的另一起民事訴訟,而非針對被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然銀行方面已經把自己和段某、楊某劃清界限,那麼受害人自然也有權利撇開上述的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案件,只追究相關銀行在“存款消失”一事中的民事責任。銀行為此負責,不但對於受害人,而且對於整個公共利益而言,都是具有積極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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