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司想讓你做法人代表?做法人代表風險大嗎?主要有哪些不可預見的風險?

烈火雄鷹丶鄧從斌

不邀自來,我是西天蝸牛,80後小私募從業者,對私募/創投、法律、財務、保險均有涉獵,不敢說資深,淺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公司為什麼想讓員工做法人代表?

老闆自己不肯做法人代表,而選擇讓員工來做,有幾種可能性:

(1)老闆低調或者是一些客觀的原因,不想在公司的公開信息有自己的名字;

(2)讓他人擔任法人代表可以讓實控人多一層避險措施;

(3)某些行業的特殊要求,實控人不具備該資質,比如私募管理人投資機構的法人代表要求必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為了申請私募管理人備案,而選擇讓有資質的員工作為法人代表。

(4)至於有人說的是老闆對員工重視,視為自己人的表現,這點我不認同。

二、員工擔任法人代表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法人代表是作為企業法人的代表,其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均由企業法人來承擔,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依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我身邊有兩個擔任公司法人代表的真實案例,

(1)第一位,擔任某P2P(號稱P2P,實為自融)公司某地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後來該公司因為資金鍊斷裂被投資人舉報,經偵介入處理,後來該公司的的實際控制人被抓了進去,這位兄弟也被判了差不多3年;

(2)第二位,擔任某私募機構的法人代表,因為該私募機構操作“過於靈活”,被查處後,該投資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擔任法人代表的這個哥們也被納入了“黑名單”。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西天蝸牛

這個可千萬不要隨意答應,因為法人代表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即使你沒有多大的股份,你也會面臨著風險,我身邊就有這樣的例子,在公司陷入經營困境後,被拖欠工資的員工只好起訴法人,而這個對人的徵信以及各方面都是沒有好處的。特別是當你不參與經營,不佔有一定股份的情況下,當法人,有好處,你落不到多少,有壞處,你第一個跑不掉:

除此之外,法人還會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風險:

1) 凡是與公司有關的法律問題,法人是第一追責人;

2)銀行賬戶等資本賬戶會受到監控;

3)一旦公司出了問題,法人可能會因為股份少,最終承擔責任少,但是麻煩事一個跑不了;

4)影響徵信


以股易金

主要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民法通則》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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