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買受人王某付款完畢併入住房屋,且雙方於2015年8月19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按照約定,鄭某應在10月19日前將原有戶口遷出,但鄭某僅於2015年9月23日將其本人的戶口遷出,而其前夫的戶口在訴爭房屋內。@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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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22:59:14 蚌山檢察
合同簽訂後,買受人王某付款完畢併入住房屋,且雙方於2015年8月19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按照約定,鄭某應在10月19日前將原有戶口遷出,但鄭某僅於2015年9月23日將其本人的戶口遷出,而其前夫的戶口在訴爭房屋內。@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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