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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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本地」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本地」关于敦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孝道文化”是中华民族传承数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尊老敬老 赡养双亲”是为人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在我县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家庭存在子女有安全住房,而父母等长辈居住在危旧房中,以及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父母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二、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人的居住,不得强迫或放任老年人居住在危旧房屋内。

四、赡(扶)养义务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冻饿、拘禁、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家庭成员的;

(二)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的;

(三)以捆绑、殴打等方式、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

(四)有其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必须立即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签订赡养协议,不得互相推诿。

六、按照农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并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有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中共遂川县委政法委员会

遂川县公安局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遂川县司法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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