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芝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被執行死刑

被告人李芝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被執行死刑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芝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被執行死刑。

被告人李芝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被執行死刑

2014年7月,被告人李芝勝與趙某甲合夥向趙某甲之弟趙某乙承包鄂爾多斯市杭錦旗某煤礦的護坡和人工湖混凝土工程,由趙某甲提供所需材料,李芝勝、趙某甲負責僱工作業。2015年1月工程竣工後,李芝勝單方以“社會標準”計算,扣除其個人收取的7萬餘元預付款,發短信要求趙某甲、趙某乙支付其工資43萬餘元,並多次發威脅短信追款,要求趙某甲、趙某乙先行結算,趙某甲、趙某乙未予給付。李芝勝遂起意綁架趙某甲之妻李某某(被害人,歿年55歲)要挾趙某甲付款。2015年8月29日21時許,李芝勝駕車到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恩格貝鎮被害人家附近,將正在澆地的被害人拖至車後備箱內,遮擋車牌後駕車前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方向。途中被害人不停呼喊,並持廂內鐵錘打碎車窗玻璃,往車外扔物品以示求救,李芝勝數次停車毆打併持單刃刀捅刺被害人胸部、頭部、小腿等處,並猛踹被害人胸部數腳,致使被害人心臟破裂死亡。之後,李芝勝將屍體拉至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鎮一樹林處進行掩埋,並將受損車輛放火焚燒後逃離。案發後,李芝勝於2015年9月14日被抓獲。

李芝勝在經濟合作中,違背平等協商原則,遭到拒絕後,非法綁架合作伙伴的親屬進行要挾,綁架過程中為制止被害人反抗,輪番採用拳擊、石砸、刀捅、腳踹等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又掩埋屍體,焚燒車輛,湮滅罪證,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芝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6月1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達拉特旗樹林召鎮依法對李芝勝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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