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客機飛越它國領空,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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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捷克參議院主席米蘭·什捷赫率領的捷克代表團所乘飛機被拒絕經過中國領空,飛機被迫在蒙古國上空繞飛數十分鐘。因燃料將盡,飛機最終不得不降落到蒙古國首都,想必這次“烏蘭巴托的夜”並不好過。

其實,這次拒絕過境主要是捷克相關部門沒有提前向我國航管部門及外交部報備提供相應的飛行計劃和外交協調文件。這一點非常不專業,要知道,如果不按照國際規定的既定航線飛行的話會被認為入侵他國領空,甚至遭到擊落。比如,1978年和1983年蘇聯先後兩次擊落韓國航空公司的客機。哪怕在公海上,軍艦也完全可能攻擊附近的民航客機,比如伊朗航空公司的655次班機被美國巡洋艦在公海上擊落。


但是,根據《芝加哥公約》第五條規定:締約各國同意其他締約各國的一切不從事定期國際航班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約的條件下,不需要事先獲准,有權飛入或飛經其領土而不停降,或做非商業性停降,但飛經國有權使其降落。定期國際航班有運輸五大自由:每一締約國給予其他締約國以下述關於定期國際航班的空中自由,也就是不停降而飛越其領土的權利和非運輸業務性降停的權利。但是,這些規定的前提,也是要與主權國提前進行協調,提交飛行文件的。

具體的規定是,民航客機飛越它國領空,需要遵守協議規定,按航路設定飛行,保障與空中管制的溝通。主權國家都擁有領空飛越權,是指在不著陸的情況下,容許協議國航班飛越領空並前往其目的地。航權的簽訂一般是對等的,但有的國家仍然可能會要求事先通知或增收飛越領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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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芝加哥公約》民航客機飛躍他國領空需要遵守協議規定,即按照航路設定飛行、保證與空中管制、溝通。主權國家擁有領空飛躍權,即指在飛躍他國領空不著陸的情況下。允許協議國航班飛躍其領空前往目的地。但也有國家會要求事先通知或增收飛越領空費用和環境保證費。

一般來說,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申請路線備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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