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基坑(槽)及管道開挖指在地面以下開挖面積20㎡以內的或開挖寬度在3m以內的基槽的土方工程,是為淺基礎,樁承臺及地下管道等施工而進行的土方開挖。其特點是要求開挖的斷面,標高,位置準確,受氣候影響較大。因此,施工前必須做好施工準備,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⑴ 基坑開挖,上部應有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坑內沖刷邊坡,造成塌方和破壞基土。
⑵ 基坑開挖,應進行測量定位、抄平放線,定出開挖寬度,根據土質和水文情況確定在四側或兩側、直立或放坡開挖,坑底寬度應注意預留施工操作面。
⑶ 應根據開挖深度、土體類別及工程性質等綜合因素確定保持土壁穩定的方法和措施。
⑷ 基坑開挖的一般程序:測量放線→切線分層開挖→排降水→修坡→整平→留足預留土層等。相鄰基坑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後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程序,挖土應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層進行,邊挖邊檢查坑底寬度及坡度,每3m左右修一次坡,至設計標高再統一進行一次修坡清底。
⑸ 基坑開挖應防止對基礎持力層的擾動。基坑挖好後不能立即進入下道工序時,應預留15(人工)~30cm(機械)一層土不挖,待下道工序開始前再挖至設計標高,以防止持力層土壤被陽光曝曬或雨水浸泡。
⑹ 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應在基坑內設置排水溝、集水井或其它施工降水措施,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基礎施工完成;
⑺ 雨季施工時基坑槽應分段開挖,挖好一段澆築一段墊層;
⑻ 棄土應及時運出,在基坑槽邊緣上側臨時堆土、材料或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基坑上邊緣保持1m以上的距離,以保證坑壁或邊坡的穩定;
⑼ 基坑挖完後,應組織有業主、設計、勘察、監理四方參與的基坑驗槽,並報質監站驗證。符合要求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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